1樓:匿名使用者
辭工辭不掉可以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請執法部門幫忙維權。
2樓:雲南新華電腦學校
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解除權。如果你覺得不合理可以當地勞動保障局申請。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樓:塔妙佛
為了朋友只能再等一段時間再走了。如果你朋友會考慮你的心情的話或許會讓你走。不然你硬要這個時期走的話那你倆之前的感情肯定會有些損害的
4樓:劉備無中7仁過
直接走人,他要是敢不給你工資就直接去人社局申請勞動仲裁。
煩死了,辭職辭不掉,我該怎麼辦
5樓:光華
只要你在的公司不是黑公司,就可以提前一個月來辭職的,如果你的上司強行不給你辭工,你就到勞動局去投訴處理,相信現在這個社會還是會給你應有的權利的,你以後最好是選擇好的企業做事情,這樣你的合法權益會很健全,不會出現這樣不給辭工的情況的。
6樓:國強學
是你能力非常強老闆不放你走。還是因為你覺得這個公司沒有前途,想換一個工作。如果是前者,你跟老闆商量應該可以。如果是後者,你應該可以採用法律手段
7樓:風度零號
辭職,首先和老闆溝通好,然後按正規流程走,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離職申請書,保留好證據,安排好工作的交接。一個月後公司即使公司還是說不給走,按勞動法額程式可以走了,關於工資的結算,公司應該要按正常的工資結算給你。有勞動糾紛可以尋求上訴的。
8樓:潮女的樣
沒有辭不掉的工作,除非老闆扣押工資,找老闆協商,看看能不能解決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證明你的工作能力強!安下心來,做好本質工作,期望升職加薪!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提交離職申請一個月必須放人
11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辭職,沒有辭不掉的,壓工資就舉報
12樓:上帝的左手
那要看你怎樣籤的合同,如果有限制沒到時間,會賠償的,沒有限制可以裸辭。
13樓:憶君殤語
找個充分點的理由,態度強硬點
14樓:
天天去辦公室找領導,煩了他就同意了
15樓:倪犀
提交辭職信就可以走人了,咋會辭不掉呢
16樓:芥末留學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有兩種形式:
1、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辭職書(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2、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只不過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基於上述規定,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后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3、提醒你注意:辭職通知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快遞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
4、依據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7樓:象象
怎麼會辭不掉,只要你想辭就可以啊,
辭職辭不掉怎麼辦?
18樓:鈔潤桓鴻暉
拿著勞動合同書,帶上你第一次些的辭職報告。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去把你們單位的所有存在問題和合同書上不符的都情況都列出裡,會有人找你們單位的。
19樓:扯淡獅
國家有規定啊,你提前一個月說就好了,不讓你走去仲裁她呀。老闆而已,怕什麼呢?如果不給你錢還去仲裁她呀。
20樓:旖旎不羈
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提前一個月跟公司提出離職,到了一個月合同自然生效,你就可以帶著剩餘薪水離開,如果以各種藉口不給結清薪水,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尋求幫助,不過你說的這種情況看來老闆對你還是挺在意的,如果沒有好的去處完全可以留下
21樓:資花薩佳悅
對,樓上說得對,到相關部門去告,不行的藉助**來暴光這個公司,看這個公司以後怎麼做
22樓:牢瑞雲
一般情況下辭職不容易批准的公司單位或者企業,有兩種原因造成。一種是你本人業務能力強,老闆或者領導離不開你,公司離開你就會業績下滑。另一種就是公司企業工作量大,工資低,或者是其他一些方面不好,導致招人不容易,才不讓你辭職。
如果是後者原因,建議你更應該辭職。
2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只有招不上來人的地方才會不讓人走,而招不上來人的地方也留不住人,留還留不住,走還不讓走,這就是個死迴圈....生意能做到那種境界的也是沒誰了
24樓:part阿洋
勞動者依法提前申請的離職,無需用人單位批准。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到期離職就行。離職當天,用人單位需要依法開具離職證明,辦理離職手續並結清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或者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局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並限期支付剋扣的工資。
25樓:百一44下
勞務關係隨時可以走,簽了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提前3日。
26樓:買桂花伍辛
辭職是有程式的,一般是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的辭職信;上級主管批覆;完成工作交接;辦理辭職手續。如果是單位比較大的話,有員工辭職,需要相關部門做出決策呢。假如怠工辭職的話,可能會讓你自己的利益受損,不能按照正常程式辦理。
還有,我想補充一句,不要再衝動的時候做覺得,慎重考慮下。
27樓:左邊就左邊
腿長在自己身上 現在都是法治社會 你無非抹不開面子 金錢 跟領導說出你的觀點 然後把交接的工作做好 走就完了 我想也算仁至義盡了吧
28樓:qq阿杰
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最好用手機拍照留個證據,一個月到時,找上級說,辦好交接,如果上級不安排交接事宜,那麼第二天你就可以不用上班了。若是單位不結清工資,直接去當地勞動局去投訴。
29樓:我是馨兒在
那就委婉的請假,說家裡讓你回去結婚。
辭職辭不掉怎麼辦
30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辭職辭不掉,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給公司郵寄一份辭職,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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