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父親 兒子一起建的(兒子不是親生(父親多出一點錢,房產是兒子的名字,因為家庭糾紛導致分割

2022-07-17 17:30:37 字數 5727 閱讀 6866

1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親生,但也是兒子,咱們不談法律的情況下,養大你也不容易,就算再多糾紛,難道不要親情了,就算房子給你了,你不會有一天覺得你其實虧欠了養父嗎,我們年輕人是可以年輕氣盛,但請想一下,假如你的親兒子,在你未來老去的那天和你也發生糾紛了,導致法律相見,請問,你是不是覺得很難過,很失望,感覺沒有親情,回顧一生,你養大兒子的每一天都歷歷在目,而他如此對你,你是什麼心情。由此回望養父養育你,到現在的糾紛,是不是也能稍稍感覺一下養父的心情。 雖然你不是親生的,但養父多付出的錢,和房產寫你的名,裡面是不是含有養父對你的感情和愛,是不是希望你們能好好的,將來為他養老送終?

你這麼做,法律是沒問題,可感情卻沒有了。如果將來你也為你孩子多付個首付,也願意房產寫孩子的名,只想自己吃點苦,也讓孩子過的好,結果孩子也這樣對你,你心情是不是拔涼拔涼的。同理,養父現在的心情也是如此。

我不知道你們具體什麼糾紛導致感情不再,非要分割財產。但請你認真想一想,真要如此不留情面嗎,別人怎麼看,下一代怎麼看,你要開這個不好的頭嗎?也許很多家庭都會遇到這種糾紛,但我想,我們中國人都講究報恩的,即便和養父不親,即便要分開過,我想任何人在矛盾發生之前,總是想著要報答對方的,想著要養老送終的吧?

房產拿到了,感情沒了,你們家庭的故事在周圍人嘴裡評價者,我不信即便你是在理的,房產就是應該歸你,別人在心裡就是站在你這邊的,畢竟除了法律,我們也是要靠道德的,靠人倫的,講感情的、。

==作為網友,我希望你在無人的夜裡,沒有旁人對你忽悠,自己再好好想一下,回憶下養父和你的感情,你再好好評價下到底該不該拋棄感情,只留下一紙法律條文,如果該拋棄感情,我沒話說,畢竟這是你們的家事,如果不該拋棄感情。那你就緩一下,想想有沒有什麼兩全之策,顧及一下你的感情和養父對你的感情,不要 弄的如此生分。想想,師生之情還不是親生的呢,都能那麼感人,互相照顧,你們生活那麼多年,不是親生勝似親生,怎麼就要如此結局呢?

不知你的年齡,不知房產對你們的重要性,我想,養父想要房子,無非是覺得,既然你不顧感情了,我不能依靠你養老了,我起碼得有個安身之所吧,總不能臨老了,沒了養子,就去養老院吧?作為你,估計你認為,既然不顧感情了,房產也是你的名字,幹嘛要失去這個優勢吧?如果你想通了,我覺得你可以找一些中間人,針對這個房產,針對雙方的心理,可以各退一步或者換個方式,不要糾結這個房子了,這是個死物。

2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辦?先取平(兒子支付給父親差價),然後雙方競價,誰出價高房子歸誰。

3樓:網路合規王欻欻

建議協商處理,不論是繼子還是養子,都沒必要弄得你死我活。可以根據房產價值及增值部分,給予父親適當補償。

4樓:池田一龍

房產證為準誰出多少錢沒有用

和父母一起建的房子,房產證是父親的.請問此房子還有兒子的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住房分為產權和債權,不要弄混淆。

產權。產權屬於房產證登記人和配偶所有,和他人無關。

所以,只要兒子名字不在房產證上,這房子產權和兒子無關。

債權,兒子參與出資,可以憑出資證明主張債權,要求對方還錢,這個法律支援。

6樓:哎呀嗎電

可能沒有,房產證很重要

房產證是兒子的名字,父親死後,母親有繼承權嗎?

7樓:

如果母親房能出具證據說明房子為她和其丈夫共有財產,也就是說是他們結婚的時候建的,那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母親是有繼承權的;如果父親在更改房產證寫兒子名字的時候,有遺囑說明房子歸屬兒子時,母親是沒有繼承權的。

8樓:

首先房子是兒子的,現在兒子健在,不涉及繼承問題;

如果兒子先於母親去世的話,他母親、配偶及他的子女是有共同繼承權的

9樓:七月丨

應該沒有。按照國家法律子女和配偶都屬於第一繼承人。 但是遺傳僅僅限於父親的財產。 房子的房產證是兒子的名字 說明房子的合法擁有者是兒子而不是父親 所以不算是父親的財產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不過不是第一繼承人~~第一繼承人是他的配偶~~

11樓:匿名使用者

1.房子在父母婚後建,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父親把房屋過戶給兒子,且母親沒有異議,視為父母將共同財產贈與兒子。房屋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

3.房屋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不屬於父親的遺產,不列入繼承範圍。

4.兒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母親,配偶,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補充:房屋在過戶給兒子的時候,母親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贈與。房屋是兒子的個人財產。

兒子有贍養母親的義務,所以,他有義務讓老人居住。

12樓:謝小盟

, 也就是說,這樣,爸爸就擁有這房子的產權.否則,按照新的婚姻法,如果是婚前所買,這隻屬於婚前所有,父親是沒有這房子產權;但是,如果買房子是在新婚姻法頒佈之前,那麼按照老婚姻法,

婚前財產在結婚8年之後,就變成共同財產.

(2)如果父親擁有房子產權,那麼:

如果你父親沒有立遺囑

,那麼你親去世之後,財產的繼承權分配是:你母親一半,所有的兒女擁有另外一半.當然,按照中國傳統家庭規則,父母財產只傳男不傳女,這是另當別論.

但是,女兒也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法律會支援的。

父親出錢買房,房產證是兒子的名,此房歸誰所有

13樓:匿名使用者

以產權證為準,那麼這個房子的權屬人是產權人,如果產權證上寫的是兒子的名字,那麼房子就是兒子的,如果父母想收回房子的話可以提供出款憑證走法律程式可以向兒子索取,不過兒子還是有權辦理房子抵押貸款或者買賣過戶的權利。

14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寫兒子的名字,那麼產權歸屬兒子所有,但是父親可以憑購房的出資證明要求購房款補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此房屋的所有權當然是歸兒子所有。

如有糾紛需法院裁決,父親如能提供房款為自己所出的確實證據(如有兒子簽字的借款單據)父親可以對此房屋所有權提出要求,法院會支援的,畢竟是以事實為準。

1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兒子啦,以房產證為主

17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買房時父親出錢房產證是兒子名字,父親還能分到財產嗎?

18樓:章少含

房產證是兒子的,房子就是兒子的,父親分不到財產的。

父親出錢買房,如果是借款,那麼,兒子是要歸還的。如果不屬於借款,那就是無償贈予。

父親出了部分錢起的房子,房產證是兒子的名,但現在兒子要離婚了,父親出的錢可

19樓:匿名使用者

住房產權屬於房產證登記人所有,就是屬於兒子所有,如果是領取結婚證之後買的房子,屬於婚後共有,兒子和配偶一人一半。

離異,女方可以主張得到一半權益。

這位父親出資,屬於父親對兒子家庭的債權,可以依法主張,要求還錢。

女方想得到一半產權,需要支付給男方父親一半的出資款。

父親出錢給兒子買房子交了首付,房產證是兒子名字,現在父子不和,父親要兒子還錢,法律支援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並不支援

法律只根據現有證據來 產證上既然是兒子的名字就與父親沒有任何法律關係

除非父親讓兒子寫過欠條之類具有法律效應的合同

21樓:匿名使用者

首付是可以要求兒子還的。

22樓:

父親出錢給兒子買房子是贈與行為,贈與是無償的,貨幣的贈與在父親為兒子繳納首付後就已經完成,不能撤銷贈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房子是兒子出錢蓋的土地證寫的是父母的名字,那其他幾個子女有權分嗎

23樓:工會個人

隨著社會的發展,女性的地位也不斷提升,「重男輕女」的思想逐漸淡化,但是在一些農村地區,還是難以**。「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在很多人觀念裡,女兒不需要贍養父母,遺產自然也輪不到她們。然而,在法律上,女兒既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又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現實中,「養兒防老」並沒有得到實行,一些兒子不履行贍養義務,反而讓女兒來贍養的例子不在少數。

近日,在江蘇徐州就發生這樣一件事。一外甥女喊話舅舅未盡贍養義務,現在卻來分房。原來老人大兒子意外去世,房子被其妻子和女兒霸佔,小兒子在22年前就將老人拒之門外。

於是,老人的三個女兒輪番照顧,兒子們沒有一個履行了義務,如今面臨拆遷,小兒子卻來分房。還說:房子就該給兒子!

從這裡就可以看到,在兒子的觀念裡,父母的房子等財產理所應當地留給他們的,即便是他們沒有履行贍養義務。所以,在很多地方都經常上演子女爭奪財產的大戲,最終大打出手,反目成仇的不在少數。

當下來說,房子無疑是最值錢的財產,一套房幾十萬,上百萬。特別是面臨拆遷的房子,很可能分到新房子,還能拿到補償,所以,無論是哪個子女都會眼紅。但父母的房子到底給誰?

實際上是按照遺囑來執行的。

過去,我國有《繼承法》,到從2023年1月1日開始,《民法典》正式實施,《繼承法》作廢,父母的遺產將統統按照新的法律來執行。

從法律上來說,遺產該這麼分配,最終給誰?是由父母來決定的,他們通過遺囑來決定分配,不是兒子自認為就該歸自己。新的《民法典》中關於繼承權有了不少新的變化。

首先,增加了「錄影方式」和「列印方式」兩種新的立遺囑方法,不過為了防止被脅迫,需要2個證明人在場,並簽名和日期,也就是不一定需要到公證處去立遺囑了,方式變得多樣而靈活。

其次,就是有效遺囑的確認方式,一個人立遺囑可能會隨著時間和思想的變化,不斷髮生改變,從而立下多份遺囑。過去,不管立了多少份遺囑,最終都會以公證處的那份為準。如今在《民法典》中,是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第三,繼承人的範圍擴大了,增加了第三順序繼承人,包括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有權繼承了,就如上面說的那個外甥女都是有繼承權的。當然,這都是按照順序來的,主要還是看被繼承人想把財產分給誰。

按照法律規定,有五種行為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其中之一就是遺棄被繼承人。也就是上文提到的舅舅沒有盡贍養義務,實際上就屬於遺棄行為,喪失了繼承權,那老人的遺產確實沒有他的份。

但是,在《民法典》中,又新增對繼承人寬恕制度。也就是說即使是舅舅遺棄了老人,但是老人寬恕了舅舅,並將其列為繼承人,那他又擁有了繼承權。

在「重男輕女」的思想下,老人很可能不忍心,把房子等財產分給這個舅舅。所以,核心還是看老人。但從情理上來說,三個女兒贍養,應該獲得最多的遺產。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被繼承人突然去世,並沒有留下什麼遺囑,這個時候的財產爭奪那更加激烈。所以,現在新規中明確,只要是合法繼承人,無論是第一第二第三繼承人,都可以平攤財產。

作為子女,贍養父母是一種法律義務,孝敬父母是一種傳統美德。不想履行義務,又想獲得遺產,這種行為應該受到監督和譴責。在《民法典》中,父母的房子等財產繼承規定,也非常詳細,即使是鬧也沒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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