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冰魄
你好,我來為你解答:
你好 如你說述
首先你可以跟公司協商 如果協商一致 那麼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你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得形式告知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適應期內應當提前三日通知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你擅自解除勞動合同 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得 應當承擔相應得賠償損失
附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33.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和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一年左右,由於公司給降工資我提出辭職,公司通知去辦理離職手續時,說要交納大量違約金(要公司出具書面通知)。要不不給辦理,那樣社保和檔案就沒法子轉移(公司沒有這樣的權利),可以拒絕交納。
公司又說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原來請假按曠工處理,還需要支付鉅額費用(說是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同樣要求公司出具書面證據),但是我工作早就交接了還有部門經理的簽字,並沒有造成什麼損失啊(所以不用怕)。
公司說要是我不去領取那單方面解除的勞動合同,就要郵寄到我家還要登報公示(公司這樣是侵犯你隱私權,要承擔法律責任),然後就是上訴我(騙你的)。
正確的做法,是書面通知公司,你辭職,保留證據。30天后走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單位不在15天內給你離職證明,單位承擔責任。現在堅持上班,做好每一天工作。看看勞動合同法。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即可,仲裁不會支援單位索要的違約金的,不合理
(單位是在嚇唬人)
4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有合同啊,合同上主要有哪些內容?特別是關於工資數額還有違約什麼的。說起來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但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可能處理方式和結果會有很大不同,特別是關於證據的採集。
看完你提供的資訊,感覺給的還不夠充分。你和公司到底簽訂書面合同了嗎?公司降薪的原因是什麼?
是單獨給你降薪還是全部降薪了?既然公司說可能起訴,建議你現在起注意保留證據,就是能證明你所說屬實的證據。
另外,在網上尋求幫助效率還是低點,你可以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也可以去當地法律援助中心諮詢(一般都在司法局,不收費)。
5樓:冠騰所律師
在勞動合同未滿期間,你只需提前1個月說就行。不用交什麼違約金。實在不行就現在仲裁。
6樓:eva王瑞
去勞動仲裁,他們會免費派律師幫你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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