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要這個小孩,女人離婚該不該要孩子?

2022-09-16 01:45:36 字數 5031 閱讀 2246

1樓:笑著流淚

如果是我,我就堅決不要。

1 男人是會變得。女人一定要自己有經濟條件了,能經濟獨立了,才可以考慮要孩子。

2 你們的經濟條件都不好,家庭條件也不好,現在要了孩子,就是多了一份負擔,以後不僅大人受罪,連孩子也要跟著你們受罪。況且你自己不是也覺得自己的年齡還不合適要孩子麼。

3 你的家人都不同意你們交往。現在突然冒出個孩子,你的父母心裡得多難受啊。他們不同意,肯定有他們的理由,而且,我覺得肯定是因為怕你以後受委屈。

這件事還是得你自己想清楚了。畢竟,無論現在**技術多麼先進,還是會有一定風險的。也有可能以後不能生育。而且,你如果執意不要這個孩子,對你們兩個人的感情也會有影響的。

利和弊我都跟你說了。女人有時候應該自私一些,為自己多想想。要了這個小孩,做父親的現在是高興了,可是以後要與孩子的問題,就會成為你們之間的一個大問題。

而且你也不想孩子以後也跟著你們緊衣縮食的過日子吧。別人家的小孩能有的,你家小孩卻得不到,那個時候,做父母的心裡也難受。現在的生活水平來說,一個孩子一個月至少要花費掉1000元。

為人父母是需要責任的,但光是有責任感是遠遠不夠的。

2樓:睢恆

如果你們還沒有定下來在一起就不要這個小孩,做父母是需要有責任心的,不單純把是他帶到這個世界來,同時對他的生活環境和將來的教育都要考慮到的,撫養一個小孩不容易的,三思而後行吧.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做母親的,我的看法是:不要.

既然你還有這些顧慮,說明你有自己想法,尊重自己,也是對這個小孩負責,若以後真的和男友結婚,到時再要也不遲.

4樓:

你不該要這個孩子,如果你男朋友堅持要你生說明他不重視你,而只是重視他的孩子

5樓:益智遊戲作家

田震有兩首歌,歌名挺好的,回答你的問題吧:

順其自然,愛不後悔.

6樓:花崗岩般堅硬

我是男的.我建議不要.

女人離婚該不該要孩子?

7樓:布冬舊聞

你提出的女人離婚「該不該要」孩子,這個「該不該要」其實容易讓人產生歧義的:一是,在明知要離婚的情況下該不該生孩子,通常人們也會俗稱「該不該要」;二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已生育了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子女,夫妻離婚時,一方是不是要承擔起對兩個子女或是其中一個子女的法定監護的義務,這也可以俗稱為「該不該要」。

為方便起見,本次回答僅以「二是~~~」為準。

所謂的「離婚該不該要孩子」的問題,在法律上,其實就是夫妻離婚後孩子由誰監護的問題。就單純的「該不該要孩子」,針對離婚的夫妻間,並不是你說不該要就不該要的,這也就意味著,自從孩子出生的那天起,不管孩子的父母離婚時「該要」或是「不該要」,孩子永遠是離婚當事人男女的孩子,永遠無法改變。

清楚了以上的事實,那麼,也就是說女人在離婚後要不要成為孩子的監護人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兩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由母親監護;兩歲以上十歲以下的孩子,法院會根據離婚男女的實際情況,本著對撫養孩子更有利的角度來裁定何人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十歲以上的孩子,還得徵求孩子本人的意見。當然我這兒說的是在司法的角度上。

而從日常生活的角度,無論是女人還是男人,不成為孩子的監護人無疑是對該男女日後的再婚生活即另立新家庭帶去些許方便。但就傳統的「常理」而言,一個女人如果連自己曾親生的孩子都不「要」,同樣會被社會上指責孩子母親的母性缺失。稱道母親「偉大」的方面之一,就是母親對孩子的無私的愛。

試想,一個連孩子都不要的母親,又怎能稱之為「偉大」和「無私」呢?當然,在特殊情況之下無法承擔孩子的撫養除外。

如果你讀明白了以上所述的,「女人離婚該不該要孩子」的答案應該算是清楚了的。你認為呢?

一孔之見,僅供參考。

8樓:美絲曼美妞

孩子是自己的,有很多人有了孩子以後,都把生命寄託與孩子的成長,但是也有些把孩子當成累贅,會認為離了婚以後孩子就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事實上,離婚以後要孩子的確是很大的負擔,如果想再婚,那麼有一個孩子是特別麻煩的事情,尤其是男孩。我有一個女同事,離婚以後帶著兒子生活,有很多人追求過她,可是她也從來沒有過什麼表示。

我問同事真的不想在找了嗎?同事很坦白的告訴我,離婚時兒子是割捨不掉的親情,但是如果再婚,誰會把孩子視如己出呢?我怕以後孩子會受委屈。

就這樣,他們母子一直單獨的生活,知道孩子上了大學結了婚,女同事才找了物件。

有些人再婚的時候很在乎對方有沒有孩子,其實我認為,大部分帶著孩子的人,一般都是有愛心有良心的人,一個人無論是多麼的帥氣或漂亮,但是他連自己的孩子都捨得割捨,能自己讓孩子去管別人叫爸爸媽媽,這樣的人你敢要嗎?

看自己有沒有能力給孩子創造一個好的生活環境,如果有能力,那一定把孩子帶在身邊,如果自己生活都沒有保障,那還是把孩子留給條件好的那一方吧。雖然想孩子是痛苦點,但是最起碼自己受罪,不用連累小孩跟你一起受苦。我就是這樣,沒有自己的房子,沒有固定的收入,只有把孩子留給他,雖然很不甘心,但是想想孩子跟我受苦,還是算了吧。

想的時候就去看看她,好好攢點錢也能為孩子的以後盡點微薄之力。

但與我這個母親來說,任何東西都比不上我的孩子。

我可以什麼都不要,但我必須要我的孩子。反之,為了我的孩子,我也不可能什麼都不要。

每個人的境遇不同,情況不同,這個問題的答案怎麼答都沒有錯。

但,如果是媽媽,離婚了,再怎麼難,請帶上自己的孩子。生下來,就得為孩子負責任。自己苦點難點,孩子跟著母親遠要比跟父親在一起要好。

9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孩子,因人而異吧。

我覺得你要考慮的因素比較多,要具體到自己的經濟、精神方面來權衡考慮。

首先說,孩子跟著你,給你的經濟壓力比較大,你前夫(先這麼說吧)既然失業了,那麼他完全可以說自己沒有收入,沒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法律上也沒有道理說孩子母親尚在,也有勞動能力,反而讓孩子的奶奶撫養的規定。所以理論上你是可以要他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但是一來這個費用按當地水準,未必能真的給你很多,另一方面,實際操作的困難你已經感受到了。

然後就是,帶著這個孩子,將來你和你男朋友之間會有摩擦,他也帶著一個孩子,你也帶著一個孩子,這種重組建的家庭很難絕對的一碗水端平,很多家庭再次破裂就是為了孩子,因為小孩子也有可能會打架,如果是朋友親戚,或者親兄妹,那可能打一下就算了,照樣開開心心的玩兒,但是如果是沒有血緣的親緣家庭,在磕磕碰碰中肯定是會有矛盾的。當然,你男朋友是個好人,他說會對這個孩子好,也是真心的,但是未來很多事不是人的感情就能左右的,對嗎?所以社會上的情況,的確是帶著孩子的女性再婚比不帶孩子的女性要困難,也有這個因素在裡面。

還有,你要考慮你自己的心情,你能保證將來再苦再累都不在乎嗎?能保證怎麼樣都不會後悔,不會拿孩子撒氣嗎?類似的母親也是有的,因為生活壓力太大了,覺得前夫或者社會對自己太不公平了,因為心態無法調整好,所以就會心理不平衡,這樣的狀態,對自己、對孩子也都不好。

尤其你自己的性格是會左右搖擺的,困難擺在你面前,有很多人告訴你:不要帶孩子,那麼你也真的無法很堅定地做下去,畢竟你才3個月只弄到一點點錢,就氣不過把孩子丟給他了,那麼未來3年甚至13年23年,你真的不會後悔嗎?

10樓:博愛傑傑

自己決定,子女

撫養問題有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11樓:律者智也

謝邀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歸屬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還是要從不同人不同情況出發,沒有很確切的答案,我簡要從三個方面來進行解答:

一是要看女性朋友自身的經濟狀況,如果是有一份正式的工作,收入還算可以,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那麼自己撫養孩子也是可以的,不過這就牽扯到後期孩子的教育問題,以及女性朋友再婚後孩子的撫養問題。還是要考慮清楚。

二是要看女性朋友是否有非常強烈的願望要撫養孩子,因為畢竟撫養孩子不是一天兩天的工作,如果是離婚時夫妻之間慪氣臨時作出的決定,那麼還是要慎重一點,以免後期對孩子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

三是孩子的年齡,如果是孩子非常小,那麼由母親進行撫養是比較合適的,但是,孩子超過七歲的話,還是需要考慮一下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以及對孩子更適合的一個方案,做最後的決定,比較穩妥。

12樓:勤鴻煊刁禎

你自己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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