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公司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大家說好還是不好呢

2022-09-19 08:05:29 字數 5394 閱讀 6508

1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公司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說是好事。

1、讓員工有企業歸屬感,讓員工更安心的工作和努力奉獻。

2、減少員工不安靜的心和人員流動的頻率。

3、促進員工形成自己的專業,提升自己的能力,而不是想著換工作或換單位等。

2樓:匿名使用者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其實是看你自己怎麼想的,我們公司員工都不籤合同的!還不是一樣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自己是不是 願意啊

但是法律是不保護 或者說提倡 無期限合同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哪些利弊,籤還是不籤?

4樓:皮皮郭之歌

1、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的利與弊:

這是企業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對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的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工作人員而帶來的損失,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但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

2、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利弊: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旦員工與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並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

5樓:西郊有雨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合同終止期,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除非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會自動終止。

且由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大多在該企業已經至少工作十年以上,或已經連續簽訂過兩次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旦員工與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並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壞處:

勞動者失去了不斷跳槽增加工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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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條件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型別,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

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

6樓:醉意撩人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劣勢:

主要在於企業,經營狀況不大好而又達不到嚴重困難程度的時候,不利於精簡人員。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和終止。

7樓:洛曼青

也失去了不斷跳槽增加工資的機會。 如果站在企業的角度上: 優點是:

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是的企業有一個穩定的隊伍,不用每年為招聘花費很多的精力和物力。缺點是:如果企業經營不善,要減員的話,這些無固定期限的人員要按照最高標準補償費用,給企業增大負擔。

(1)「固定期限 萬一公司不續簽 可以得到償」,「一直虧損,也撐不了多久了」:即使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和第46條:在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是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仍然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2)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如果你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情形,公司將不能解除與你的合同,這也就是說:在沒有法定的情況出現時,公司必須僱用你: 【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 成協議的。

」 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 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3)而且:根據第48條:如果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只要你【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就【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應當【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合同,你可以選擇是繼續要工作、還是要賠償金,這可是以前《勞動法》沒有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和終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劣勢:

主要在於企業,經營狀況不大好而又達不到嚴重困難程度的時候,不利於精簡人員。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哪個對員工更有利?

9樓:

你不符合你們公司規定的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條件啊。除非你們公司願意給你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你只能籤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至於籤幾年,當然是長期點的合同對於僱員更有利。

因為合同期限內公司不能隨意解除合同,給你較長時間的工作穩定性。而如果你想辭職,提前給公司30天書面通知後,則在合同期內也隨時可以走人。

如果合同期短,則一年半載,就涉及到公司是否跟你續簽的問題,有點不穩定。而且公司也可能想一些辦法來規避新合同法「連續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必須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要求。你若想通過籤兩個短期勞動合同從而得以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能有風險。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員工更為有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其中的無固定期限並非指永遠沒有期限,而是指勞動關係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工齡內和企業存續期間無限地存續,即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勞動合同訂立起至法定離退休年齡時止有效期間。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如果用人單位不想簽訂勞動合同是不違法的,但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為沒有固定的期限,所以單位是不能隨便辭退的。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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