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為何是補充規定而不是廢除

2022-10-02 04:55:24 字數 2785 閱讀 3665

1樓:愛演戲的男孩

些人提建議,希望把這一條廢除;還有人提出,廢除後規定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這裡我要說的是,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個人償還,剛好是2023年修訂婚姻法時刪除的內容,要重新恢復的話,對錯與否需要評估,而且這涉及立法的問題。

法律是國家公器,廢掉一個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條款不是小事,一個前提必須是利大於弊,現在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我關注了一下爭論的情況,主流觀點還是認為24條必須保留。正確與否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我們在保留或者廢除一項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時,最要防止的是拆東牆補西牆,本來是為了防止配偶之間聯手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廢除了,那產生的社會效果會怎麼樣?原來已經遏制住的不良社會現象會不會因此**呢?這很值得關注。

我們這幾年在反覆研究這個問題,我們的觀點是,社會發展了,出現了新問題,有什麼問題就要解決什麼問題。但是一旦走錯了路,可能會出現不良的社會後果。

24條的基本內容是不錯的,所針對的是真實債務、合法債務,決不可能包括虛假債務和違法犯罪形成的債務。為了讓社會公眾更好地認識這一問題,我們這次對24條做了補充規定;同時針對司法審判中存在的問題,又專門釋出了《通知》。

2樓:藍心銀

其實就是修正嘛,如果廢除,不符合現實,又會帶來新的問題。

3樓:回來吧我的愛

有問題的地方不少啊,甚至沒法解決,怎麼用來治國?我看還是網路,****來的快

婚姻法第24條」作出補充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4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法第24條補充規定何為非法債務

5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24條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已於2023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8日

法釋〔2017〕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2023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最新婚姻司法解釋第24條補充規定執行當中怎麼辦

6樓:愛笑的賽宗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7樓:四川張培律師

在審判中沒有宣判的都要按這補充規定執行!!

最高法對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作出補充規定體現出哪些進步

8樓:長沙金龍律師

沒有提現進步,越描越黑,相關的法律規定早就有了。

把以往的規定,又翻出來,老生常談了一下,強調了一下而已。

債務需要夫妻共同簽字才是真正的進步。

最新規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婚姻法24條最新補充規定

9樓:張明君律師

你好!《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回的權利。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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