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八三老人
善意取得並不違法,但是知道為遺失的物品應予以歸還,同時可向賣者討回損失。
2樓:愛雪的蕾蕾
遺失物 首先歸還失主 如果失主不明 應該交給有關部門公告 公告期後沒人領取的 支付必要費用衝公 好好看看善意取得的概念
遺失物和贓物到底能不能善意取得
3樓:匿名使用者
107條就不再是善意取得了,而是有權取得。
此處不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原權利人可以追回遺失物或者請求拾得人進行損害賠償,受到兩年的限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時起算。
當第三人通過拍賣取得時,原權利人需要支付價款方可取回,之後可向拾得人追償。
5樓:祕密11七七
你好。你把概抄念搞混了。善意bai
取得是無權處分+對價+有效的合du同。但遺失物在這裡是zhi特例。遺失物原則上不允dao
許善意取得。也就是說遺失物是善意取得的例外。那麼遺失物裡的一個例外就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2年後,沒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第三人為善意取得。
所以說,你要看到底提及遺失物與否,沒提及,且滿足善意取得條件,就善意取得啦。否則提及脫離物了,就要再次區分對待。好好想想,轉出來就好了。
善意取得制度保護第三人的權益,那麼那個買賣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 即使原主人追認合同無效,也不能對抗
6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權利人追認合同效力。
但是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原主人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賠償。
只有贓物的處理才不適用善意取得,其他的財務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即能夠證明自己是善意取得的,原主人不得要求合同無效的
7樓:
1、善意取得制度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而設立。
2、善意取得必須符合的條件:處分人無權處分,且是有權佔有;受讓人善意;以合理**取得。
3、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必須是合同無效,善意第三人主張權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4、《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有效合同就是因合同取得所有權。
8樓:匿名使用者
善意取得的前提條件。1、處分人無權處分,且是有權佔有;2、受讓人善意;3、以合理**。關鍵是,何時使用善意取得。
甲將物委託乙保管,保管期間乙將東西賣給丙,乙丙之間成立買賣合同並交付。乙是無權處分人,合同效力待定,甲可以追認有效,合同為有效合同;甲拒絕追認,合同無效,甲可以請求丙返還原物,但是丙不想返還,這時候丙就能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的所有權。
所以說,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必須是合同無效,無效後,丙尋求救濟,該救濟手段就是善意取得。
為什麼有的被盜竊的物被視為盜髒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有的適用?
9樓:四哥有法說
首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須有主觀上的「明知」。因為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明知」的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條件。是否「明知」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心態,證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證據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卻處於一種不穩定狀態,其證明力隨著口供內容的變化而變化。
因為犯罪嫌疑人受趨利避害思維的影響,往往拒不供認其對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是「明知」。因此,本案中,廖某對贓物並不知情,且付1800元價款給唐某,其購買canon相機**合理,可以明確,廖某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次,從善意取得的概念來看,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於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於善意取得。
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於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所以如果所有人因為被盜、遺失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佔有以後,不問財產幾經轉手,所有人都有權請求最後佔有人返還。很明顯,本案中canon相機是唐某非法盜得他人財物,因此,廖某購得贓物的行為不適用善意取得。
最後,如果最後佔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額,所有人在取回該物時,應該償還佔有人的損失。因為佔有人在保管該物時付出了一定的代價,而且最後佔有人往往在佔有該物時出於善意並非惡意。如果不對善意佔有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反而使其正當的利益受到損害,必然會造成不良後果。
根據「兩高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頒佈的《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在辦案中已經查明犯罪分子賣掉的贓物,應當予以追繳,對買主確實知道是贓物而購買的,應將贓物無償追回,予以沒收或退還原失主;對買主確實不知道是贓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應當由罪犯按價將原物贖回,退還原主或者按價賠償損失。」據此可以明確,本案中,廖某從唐某處購買的二手canon相機作為贓物理應予以追繳,但其損失應由唐某賠償。
10樓:放棄
司法實踐中關於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 我國司法實踐中,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於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於善意取得。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於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歸還失主,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所以如果所有人因為被盜、遺失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佔有以後,不問財產幾經轉手,所有人都有權請求最後佔有人返還。如果最後佔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額。所有人在取回該物時,應該償還佔有人的損失。
因為佔有人在保管該物時付出了一定的代價,而且最後佔有人往往在佔有該物時出於善意並非惡意。如果不對善意佔有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反而使其正當的利益受到損害,必然會造成不良後果。同時,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如果受讓人是無償取得某項財產的,則不論其取得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所有人都有權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
關於物權法善意取得的案例
11樓:守護律師事務所
張某屬於善意取得,從始至終只清楚是李某個人財產,動產已經辦理相關手續,而公司可以追究李某的經濟損失!
12樓:匿名使用者
該案不是善意取得,而屬惡意侵佔。因其原先的職務為「辦公室主任」,後其將自己範圍內的登記財產據為己有,實屬刑法上的「侵佔財產罪」狀——其不但應該全數返還財產,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13樓:中靈卉
張某不應返還,因為張某在購買轎車的時候李某明確說了那車是他的並出示了足以使張某相信的證據,張某為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取得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
14樓:律師老劉
李某不是善於取得。
善於取得的「善意」在民法理論上的解釋是「至始至終的善意」,所以即使在交易時是「善意」而在佔有後是惡意的,不構成善意取得。
李某首先要承擔民事責任。另外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侵佔罪,所以李某的行為有可能構成侵佔罪。
15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1、善意取得的要件:
(1)無權處分人合法佔有動產(基於合同、共有關係而喪失佔有)或者受委託登記不動產在自己的名下 。
(2)佔有人、名義登記人實施無權處分行為
(3)第三人為善意(不知其無權)
(4)第三人支付對價
(5)第三人取得動產佔有或者變更不動產登記2、最典型的案例如:甲、乙結婚後購得房屋一套,僅以甲的名義進行了登記。後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將房屋以時價**給不知情的丙,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丙即為善意取得。
一小偷偷得某物,某公民購得該物,屬善意取得,在原所有人行使請求返還原物的權利時,第三人應向小偷追償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原所有人可以因對被盜物品享有所有權,因此他/她可以行使物權的追及效力,也就是說擁有請求返還被盜物品的權利。
善意取得的適用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善意取得的該物不屬於贓物或限制流通物、不可流通物。這裡的被盜物即屬於贓物的範疇,因此,第三人無法善意取得這一被盜物的物權。
但是考慮到盜竊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買賣的行為,亦即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那麼對於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就有必要進行合理的保護。在此案中,被盜物的所有人行使物權請求權以後第三人應當返還被盜物,但是第三人有權向盜竊者請求返還其不當得利(這裡的不當得利是指盜竊者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所取得的物的報酬)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這裡就很好的平衡力三者的關係。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第三人,應當進行區分善意和惡意。如果善意可進行以上的處理,但如果是惡意,也就是說這個公民與盜竊者是惡意串通或者明知此物是贓物,那麼他將可能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如與盜竊者連帶承擔責任等。
這個問題裡面涉及到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合同法》及其兩個司法解釋、《物權法》及其司法解釋
理論和實踐中的案例有時候還是會有一定差距,而且在案例的發展過程中也會有許多不同,因此在實踐中法院的審理以及判決會與理論多少有些差距,這些是我們都需要注意的。特別是我們在校的學生,對於理論和實際生活是需要結合起來,綜合考慮問題,仔細的分析出一個案例的每一個法理,儘量做到疏而不漏,這樣才能是法律思維更加的發達。
17樓:泠映爍山新
應當進行返還財產,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小偷賠償。
18樓:king參上
樓上的說法是對的.而且發生這樣的事情應該第一時間聯絡警察.不讓後面的事情誰也說不清.畢竟扶個跌倒的老人都要賠個7.5萬,沒什麼不能發生的.
19樓:孝感孤獨劍
不屬於善意取得!應該返還,如果是不知情的情況下,應該由小偷賠償損失!
20樓:匿名使用者
按我國《物權法》的規定,盜竊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故本案中第三人並未善意取得。原所有人可以向此第三人索回原物,無論第三人是否知情,之後第三人再向小偷追償。
《物權法》如此規定確實沒有很好的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只能說是立法政策的取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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