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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05:00:16 字數 4300 閱讀 3911

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問題很明顯應該這樣認定。

首先,醫務人員處置不當,有一定的過錯。那麼就要看學生的死亡是否和醫生的行為有因果關係了。如果說及時搶救,根據時間、地點如果及時搶救可以避免死亡的,那麼醫護人員的行為與學生的死亡就又因果關係了,醫生應該負侵權責任。

至於說過失殺人是談不上的,只是醫療上的事故而已。每個學校應該配備醫務室,這是法律對學校的要求,至於說學校與醫護室只是出租關係,那屬於他們內部的問題,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由於醫護人員的過錯,學校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說即使搶救的及時,也無法挽回的話,學生的死就和醫生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學校不承擔責任。

其次,學校在管理、保護學生的角度沒有過錯的,學校已經作了適當的處理,沒有過錯了。

最後,建議同時起訴學校以及那個醫生。

2樓:匿名使用者

學校有義務對此次事件做出合理解釋。

醫務室與家長無關,打官司也不要求醫務室賠償。賠償物件應該是學校,學校與醫務室簽定的合同不能對抗第三人。

學生在學校發病,而醫務室沒有儘快併合理的處理學生的病情並儘快將學生送往醫院,導致學生因耽誤搶救時間而死亡,學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樓:蕭劍

你好:1:醫務人員在沒有對其受害人[學生]的病症確診或者誤診的情況下就給輸液;這種作法是不科學的,也是不負責任的具體表現[職業道德]。

由於耽誤了時間而致病人死亡,這種行為已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三條 -----指主觀上出於過失,客觀上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即行為人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致人死亡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這種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致使受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

2:校方對校醫的過失行為監管不力;是失職行為。[即使校方與校醫沒有合同的簽署亦可視為過失連帶]

3:根據《民法》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根據以上的法律法規可以說這是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因此,我建議你們到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要求[當事人雙方]賠償一切相關經濟理賠責任。

5:若自己有能力起訴則更好,如必要時最好請一位律師或許對你們的案件會起到較大的作用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4樓:冰貝

學校屬於事業單位 它有義務對學生的安全負責

這起事故應由學校和醫務室共同承擔責任

校醫的判斷失誤 醫術有限 是導致學生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主要原因

5樓:光綺玉

在這個案件中應該是先是起訴學校 學校在其學生在校期間學校對學生是有監護的責任 還有就是學生家長應該得到學校的合理解釋 要是真的象你們說的那樣 學校是以一千塊錢的**把學校的房子租用給這個診所的負責人的那麼 這個診所也應該做出合理的解釋 還要看看這個診所是否有營業執照和從事醫療事業的證書或是工作證 要是沒有這些合法的手續那麼 學校和這個醫務室都要對此事負責

6樓:★知足常樂

說實話,我理解家長的心情,我也是為人父的,一個孩子長大不容易。

在這個事件中,雖然學校在其學生在校期間學校對學生是有監護的責任,但憑心而論,從以下行為:「老師讓同桌送他到醫務室;老師又增派一名學生護送;遇到另一名老師經過,這名老師派學生到醫務室找校醫,並把有病的學生送到三樓一老師宿舍,並通知班主任;班主任通知學生家長;兩名老師,兩名學生把有病的學生抬上車」等等。我認為學校已經盡到了自已的監護責任。

學生在校期間因自生身體原因死亡,學校也是不想出現的(也是最怕遇到的),學校採取措施也無能為力。

在這個事件中,醫院已作出醫學上的解釋,還需要學校做出什麼解釋?學校做出的解釋有什麼作用?

醫務室的醫術不怎麼樣,在處理中處置不當,有一定責任。

學校可以從人道主義的角度給點補償,家長可以和學校協商。

以上回答依據你陳述的事實,給合法律的規定,實話實說,供你參考。

7樓:匿名使用者

在此事件中學校有義務向學生家長做出解釋。

此事件學生家長可以和學校協商解決此事,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學生家長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對學校和醫務室提起訴訟,要求索賠。

另外這個事件中學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建議學生家長找當地的律師諮詢訴訟的程式,案子可以勝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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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算詐騙罪。

被發現了會判多少年,自己對著法條看吧。

9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這筆錢你不能要。具體犯什麼法得看情況。

老權說不要了,證明他已放棄了自己的債權。在這種情況下:

1、如果老外主動把錢匯給你,則你構成不當得利。因為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取得財產,按現行法律,你應該構成不當得利。你應該當錢返還給老外。不還的話,涉嫌侵佔罪。

2、如果你主動去找這筆錢,可能構成詐騙罪。因為在老闆不要的情況下,你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的事實(假裝老闆去催款),侵佔財產,則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罪。

當然,沒人報案,老闆也不管,你可以僥倖得脫。

10樓:七沐

違法 簡單的這樣說 你瀆職了

懂法律的朋友來看看,分析廈門的案例。 某市某中學,是一所公立學校。有一天上課是,某班的一位同學的手

11樓:吾乃文君

依照法律,學生違規不違法,老師涉嫌故意損毀財物。此事和平解決,建議調解處理。

12樓:手機使用者

老師砸手機是不好的,裡應進行賠償,這位同學也不好,不應該拿手機看,因為這是班規,所以兩人都有不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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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一條中國魚

即使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勿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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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老是跑龍套

樓上說的有道理。

很簡單,車是你借的,遺失了,賠償責任當然是你的,這是對車主而言的。

但是,你畢竟是和同學一起去網咖的,在騎車去網咖這一點上,他是「受益人」,所以,在賠償失主的車上也是應當儘自己的責任的。

2300的賠款,他只想出300,確實少了點,我覺得他至少要出800-1000元才合理,但是這是需要協商的,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挺悲劇、 你向同學借的車。 你同學開著車帶你去網咖 去是他開的。車是你停的, 就這點責任都在你身上了。

畢竟你借的車、不過他是和你一起的說直點一夥的。車你們倆都利用過了按法律擬你應該賠償70%賠金他如果不爛帳真沒辦法、、 不至於報警!

16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上來講,嚴格地說車是你向同學借的,你們之間存在借用關係,屬於合同關係,基於合同相對性,你同學只能向你主張責任。也就是說這2300肯定要你先向同學賠償。

另一方面,你的借用目的在於為了你和同學的共同便利(這一點你附證明責任),誰開的車誰停的車不重要,因為車從借來之後就已經屬於你們的共同債務,雙方均有返還責任。

基於此,你應該先還同學2300,然後再和同桌協商這2300在你們之間如何分配,至於賠多陪少就看你們之間最後達成的協議了。

17樓:少白

你邀請同桌去的網咖,又向另一個同學那借了電動車,現在自行車丟了,自然應該由你負全責。世間最重要的是親情友情,同時也要講仁義禮智信,事情發生了,不要找這理由、那理由推卸責任,勇於負責比那2300元要重要得多,我覺得你那同桌還真夠朋友,同意與你分擔一部分,你應該感激他,與他認真交朋友。我是你父親的話,我會出全資解決這件事,同時讓你利用晚上、週末去打工,把這錢加倍賺回來。

這是對你上晚自習出去上網的懲戒,也是對你對朋友不負責任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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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樓:不拘一格

你可以向當地的社會勞動保障部門投訴,由他們負責解決,若是解決方案達不到你的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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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樓:匿名使用者

頭上是血管分佈很密集的部位,很容易出血,有人頭被碰到,起個包,這個包其實就是血管破裂,出血漲的.頭部神經也很發達,所以會很痛.

不需要去醫院.沒什麼事.做人麼,就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0樓:

頭上有個小傷口,不需到醫院看,最多診所看。報警的話警察不會好好受理,因為後果較輕。

21樓:

小事,就這樣算了吧,和諧社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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