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公司在忽悠你們。如果他候湊數,完全可以自己偽造。實際是想騙你們簽訂勞動合同。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
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
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2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如果勞動者願意簽訂這樣的勞動合同,在勞動者自願並且相應的合同沒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下,當然是可以的。
另外,如果公司過去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勞動者可以在建立勞動關係滿一個月之後,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合同落款時間填寫到建立勞動合同之時,則勞動者很難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你們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也就是已經吃虧了 , 做了就更吃虧。
工作1年零4個月,單位未簽訂合同和購買保險,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怎麼算賠償?
5樓:帥氣的小宇宙
可以要求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和每月雙倍工資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主張一個半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和11個月二倍工資。
一、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用工1年4個月,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主張補繳,以此為由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個半月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一百條、《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六條(一)項、第四十七條。
二、二倍工資。
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用工之時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用工1年4個月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共11個月(因為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1年,部分省市實行逐月起演算法,其中3個月已過時效,只能主張11個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三、救濟渠道。
1、主張補繳社保,向勞動監察投訴。
2、經濟補償金和二倍工資,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7樓:網友
你可以隨時申請離職,離職是上班一年給補一個月的工資,未超過6個月算半個月的工資。可以申請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雙倍工資最多支援11個月,還可以讓公司給你補繳社會保險,離職後幫你辦理勞動關係轉移手續,希望能幫得上你,手機碼字不易,有用請採納,謝謝。
8樓:法之道
拖欠工資應該給你,另外沒簽勞動合同,從第二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應是雙倍工資,還有應該有經濟補償,工齡一年補償一個月,不滿一年的補償半個月。
9樓:自省
如果是你自己主動辭職,只可以申請單位繳納五險,沒有其它任何賠償。如果是單位辭退,除了五險,還有賠償金(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沒有書面通知的,增加一倍賠償)。沒簽合同的,賠償雙倍工資(最高11個月工資)。
10樓:蒼洱白子
這種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要支付雙倍工資賠償。沒有購買社保的,可以申請社保賠償。
11樓:陳溪
不論是什麼原因,一年工齡補償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就是工齡乘以月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主張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三萬三,要求補繳社保,要求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以此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主張雙倍經濟補償,也就是九千。
我工作三個月,未簽定勞動合同,現與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經協商,公司拒發放所欠45天工資,因此,
13樓:深圳張勇律師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試用期內也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45天工資,你有權要求公司在你離職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
14樓:黎國威阿五
這個事情是單位已經買通了當地的**部門,去法院會受理的,放心吧。公司名稱與廠牌名稱不符不予受理,這樣是不對的,只有在質證的時候才能確定的呀。我們試過的,廠牌的名稱還有章的名稱都不對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最後法院還是判了錢給我們。
相信正義站在你這一邊。
我工作三個月,未簽定勞動合同,現與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經協商,公司拒發放所欠45天工資,因此,
1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從理論上講,你掌握的證據足以證明你與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但可惜的是,本應支援勞動者,為弱者說話的執法部門卻視而不見,不得不概嘆維權難啊!
對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相信你會勝訴的。
16樓:濟南吳欽霞律師
如法院受理,個人認為 你手裡的證 據能證明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同事如繼續在那乾的話可能不會出庭。
17樓:北京韋亮律師
如果確實存在公司名稱與胸卡不符,那麼勝訴的可能性就不大了。你必須持有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否則法院不會受理,單位不到法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沒有工友作證,難度很大。
建立勞動關係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也有犯錯,能申請支付雙倍工資嗎
勞動者違紀應當收到處罰與用人單位未籤合同用工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二者互不影響。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主張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用人單位也有權對勞動者私改考勤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內單位可以解除勞容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
簽了勞動解除勞動合同,一直在職公司應不應該給我補保險
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一直在職,看有沒有建立勞動關係,或者勞動合同有沒有約定工資。如果因為企業原因不能開工的,單位要發工資,而且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但是如果當事人違法違規,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
公司未替我繳納五險一金,我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符合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