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孔雀翎
並不能說幾年以上算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有法律規定的滿足條件的。一般情況下,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就已經符合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這種情況下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如果不符合這個條件的話,那麼都需要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
2樓:網友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從事實婚姻定義,可以看出,構成事實婚姻的條件有以下幾個: 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其實,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這一說法。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3樓:無患子
婚姻法己經修改了。在一起無論多久都不算事實婚姻,因為我國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合法的婚姻關係必須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進行了結婚登記之後才是合法夫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4樓:網友
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有條,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有婚外行為,追責重婚罪。
5樓:張麗珍
從1942年2月1日開始就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在這之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在一起生活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一律按照同居關係處理,不具備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使舉蔽爛培辦了結婚儀式也屬於同居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巨集唯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曆讓記。
6樓:陳婭雯
我國採族和取婚姻登記制度,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也沒有幾年形成事實婚姻的兆漏盯規定,搜褲也沒有同居幾年形成事實婚姻的說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7樓:萬偉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男女雙方完成結婚登記,才被認備清哪可為確立婚姻關係,我國民法典不認可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正知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仿碼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8樓:邱旭瑜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橋姿雙方在一起敏逗絕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指大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9樓:上海法和
法律分析:事實婚前宴凱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籤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乙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統一印製,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前往民祥乎政局申請補辦。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確立配偶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補辦結婚登記後,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
因此對結婚的實質要見的理解是確定結婚效力的關鍵。此條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婚前同居行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實踐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慧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10樓:李瑤
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 事實婚姻的構成。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埋悉:
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煙的規定:事實婚姻的效力。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巧仿以後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彎寬乎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11樓:何紅雨
法律分析:婚姻必須經過結婚登記才有效,同居不能形成合法的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行兆坦確立婚姻關係。未辦檔桐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猜液登記。
12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兩性關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並非根據同居的時間長短,而是根據以下要件進行認定:
1、男女雙做猛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2、以夫妻名義同居,外人也認為其為夫妻;3、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開始同居;4、未辦結婚登記。如果不滿足上述四個要件,即使是同居多年,也只能認定為一般的同居關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晌胡鬥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宴磨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什麼是事實婚姻,什麼叫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構成要件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 男女雙方的同居 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 穩定的共同居住 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 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 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
什麼叫事實婚姻啊,什麼叫事實婚姻
所謂 事實婚姻 是指copy男女雙方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也會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與合法的正式婚姻沒有任何區別。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只有雙方在1 9 9 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關係的,才會被認定為構成事實婚姻。就是沒有登記,但是已經被公眾認可,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婚姻。回 具體的答解釋 就...
什麼叫事實婚姻,請問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回生活的目的,答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儘管我國 婚姻法 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