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只要有合同在的話 你放心吧 只要是用工合同 就是受保護的。
請注意,「新勞動法實施後自行辭工,是否有賠償」是有前提的,只有符合以下情況才能有賠償: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是單位辭退你的話,賠償的條件就比較好了。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如果有時間的話折磨一下單位,讓單位辭退你,你的利益能夠最大化。呵呵 不過現在工作不好找 所以建議你如果沒有下家單位接收的話還是不要辭掉工作。
2樓:網友
要是我~! 先打**,尋求援助~! 明擺要斡旋了,不要讓他們做小動作~!
職場人一旦離開原來的單位,就不願意再回去了,這是為什麼?
3樓:李佳楠那男
既然選擇離開,說明這個單位的福利不是特別好,也可銷高能是單巖鬥譽位的工作環境收入以及老闆可能都會存在一些問題,回去只會想起這些不好的粗段回憶。
4樓:想去看極光
如果當你對乙個公司特別滿意的攜枝時候呀,你是不會離職的,只有對公司鍵告有不滿意的辯亮敏地方,讓你不舒服的地方,你才會選擇離職,離開了,就說明你已經忍受不了原來的公司了,所以也不會再回去。
5樓:大事發生的
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他頃賣銷們離開原來的單位就會發現原來的單位存在著很多不好的制度,而且老闆對他們壓榨的也非常合,工資配瞎壓榨的也非常狠,出來之後他們才會發現廣闊的雀遊天地。
6樓:漁橋歸路
混得好,沒必要回去;混得不好,沒臉回去。
員工為什麼要離開單位?
7樓:小郎中
本人的原因。比如,自己孤身在外,十分想家,計劃回老家發展;不適應當地的氣候,想換個城市看看;身體出了些問題,想辭職休息一段時 間;覺得自己知識淺薄,想考個研究生再深造一下;物件或者配偶在另乙個城市,想去他或者她所在的城市發展;自己的承受能力差,適應不了公司的工作節奏;在這裡一直比較孤單,處不到朋友,想 去自己朋友多的地方發展;不喜歡當地的人文環境,想換個自己喜歡的地方待等等。
家庭原因的辭職理由也很多,有些還比較沉重,更容易博得單位的同情,比如:父母年紀大了,希望自己回到身邊陪伴;家裡有小孩,需要辭職照顧;家裡蓋房子,沒人操心,需要回去操持;家裡在打官司,需要回去處理一段時間;親人生病了,需要回去照顧等等。
公司給分配的工作強度太大,自己承受不了 ,只好離開;單位的制度管的太死,一直無法適應;工作的環境太差,給自己身體造成了損害;得罪了領導,老是被「穿小鞋」;公司的工資水平太低,不夠「養家餬口」;上班的時間太長、加班太多 ,自己吃不消;公司風氣很差,人際關係複雜,同事難以相處;長年沒有固定的休息,身體疲憊不堪;公司領導對待員工不一視同仁,感覺自己受到不公正對待;公司提供的食宿條件差,時間久了自己 無法忍受等等。總之對於單位的原因,既要直截了當,又要實事求是、有憑有據,最好不要留給單位故意挑刺的印象。
在單位裡,出現什麼樣的情況就必須要考慮辭職了?為什麼?
8樓:洋嶽東弘
假如所屬靠譜職場,第。
一、工作中吃力並沒有業績;第。
二、領導幹部和同事們不待見。若與此同時發生這兩種狀況,就該趕快考慮到離職了。假如僅僅是第一種狀況,表明大約你也是新手,針對新手,每乙個企業都是有塑造期和考察期,會讓你發展時間和空間,這個時候倘若工作中吃力並沒有業績,會出現部門領導照顧,同事們也多多少少的幫助你。
假如過去了新手期又發生第二種狀況,<>
大約你的理解能力、領悟力、工作中英雄熟練度或是營銷產品層面,跟企業對你的期待天差地別,早已接觸了作為一名普通職工不能碰的職業紅線,說直接點便是,你對企業的奉獻遠遠地小於企業為你的付出,變成大夥兒心裡「伍姿者爛泥扶不上牆」。這個時候再呆下來,你能十分難受,離去也許是比較好的擺脫。有時候加班加點,可以接受,終究也會出現很多工作中一時撲面而來,沒法在法定工作時間進行的狀況。
但如果經常加班,那便要考慮一下了,看是由於企業不願招騁新手。
1本人作為2本人再用,榨取人力資本造成加班加點;或是上級領導的工作計劃不科學,又或者是別的朋友把工作中甩讓你等原因造成的。你能大致彙總下,如果是臨時的加班加點,能夠努力工作;假如加班加點的情形,短時間內不容易改進,那可考慮到更快的工作機會。終究加班加點又沒加班工資,又消耗自己的日子確實難受。
你被領導幹部穿了小鞋。假如作為一名屬下,你早已很明顯的發覺領導幹部有對你不滿意的位置,而且持續的給你們分配一些費力不討好的工作中,<>
或是常常挑你的刺,這個時候便是你挑選走的時候了。終究領導幹部確定著你是不是可以持續公升職,是不是可以得到更多的是機遇,假如領導幹部已經不準備給你機會,那麼你還不如另謀高就。你腔薯認為你現在的工作使你做的特別的不好受,每日冊仿工作中都覺得很壓抑,那樣比不上離開,隨後換乙個新的環境。
終究工作中有可能是十幾年幾十年的事,如果每一天工作都很壓抑,長期性下來專業能力無法得到提公升,還可能導致心理原因。因此不必猶豫不定,該走的時候就儘快離開。
9樓:沒結婚呢
如果你在單位感覺到姿神非常的不開心,而且單位中的同事都孤立你,老闆也總是給你使絆子,在這樣的情況下你是應該辭職的,因為你在這搏運裡既得不到開心也沒有老跡銀虧板的重視,對你職業的發展可能存在著很大的阻礙,所以應該換乙個平臺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
10樓:金牛愛仕達
如果這家公司尺碧慢慢走向下坡路,沒有明確的職業規劃,公司的領導人也比較無舉碼能,這種情陵答舉況就要考慮離職了;因為如果繼續待下去的話,不利於自己的成長髮展。
11樓:f但是
如果出現被自己同事排擠的情況就要考慮辭職;因為這樣的話會嚴重影響到你的工作效率和工作進度。
單位離職問題
12樓:法律人is湯
法律上勞動者離職要提前乙個月告知單位,不需要單位同意,但應該給單位乙個即將失去員工的緩衝時間。
勞動者離職通常要經過以下3個步驟。首先,單位應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一般會採用發放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
勞動者在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按照單位勞動者離職管理規定,到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並進行辦公用品交接。最後,由單位為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即通常所說的離職證明。
原企業有義務為你辦理離職手續。對此,你可與原企業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要求勞動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經仲裁後,還可到起訴。
13樓:晉明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據此,單位做法明顯違背法律,建議你先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解決。
14樓:網友
與單位協商,看看單位怎樣才能讓你儘快離職。是在不行就比照用人單位的規定,交乙個月的待通知金。
15樓:網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對你來說沒有用的,因為你還沒有到正常離職的時間,對吧,公司規定是必須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但是你現在因為找到新的工作急著上班,按照規定,如果是正常離職的就要開離職證明,但你不是正常離職,我建議你找公司好好商議,如果實在是不行,你可以找現在聘用的單位協商,或者交一定的待通知金也是可以的。祝你好運吧。
單位離職問題
16樓:
單位的要求不合法,辭職提前30天(試用期3天)就可以了。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以下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
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沒簽合同的,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
17樓:水6元
你不依法與用人單位辦理辭職手續就走人會對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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