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離職問題,離職個人資訊資料能帶走嗎

2024-12-28 03:50:15 字數 1737 閱讀 2378

1樓:網友

我很鄙視你們公司的老闆,哪有這樣當領導的,他是不是有犯罪前科啊,做人真是垃圾到家了,呵呵不說了,再說就該人身攻擊了。

說正事,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時並且全額的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這一條是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你們老闆已經觸犯了這一條款,應當受到承擔法律責任。

而且我想你們老闆既然能夠缺德到這份上想必也沒有跟你們簽訂勞動合同吧?這樣也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同時必須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這兩條都夠他吃一炮的,甭跟他廢話,申請仲裁,拿起法律的**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但是對於你說的要回你的個人資料這一點法律中沒有明確是否支援,如果用人單位願意歸還那就還,如果不願意法律也不能強迫他執行,但是如果有原件的話必須要回,尤其是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更不能扣押。

總之一句話,如果仲裁的話,那垃圾企業必然敗訴。

2樓:

關於你們的工資,這是你們勞動所得,是合法權益,就應該爭取,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有規定工資發放辦法的,另外加班也應該發加班費。剋扣工資的,可以要求老闆支付並賠償25%,建議你上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諮詢下,也可以**諮詢12333.

至於這份資料,我所學的知識裡沒有說支援勞動者討回用人單位檔案的,所以具體不是很清楚,建議諮詢工資問題的時候帶著問了。

3樓:網友

那些資料如果是影印件就無所謂,是原件的話一定要要回,如果不給你可以找勞動據投訴,或者找當地派出所。

離職個人資訊資料能帶走嗎

4樓:李麗

法律分析:離職員工入職時的資料可以向單位人事說明拿回,但單位所持勞動合同文字通常不可拿回,其他譬如畢業證、身份證、入職體檢等可以拿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私隱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理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資訊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資訊的處理包括個人資訊的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離職後可以要回自己的個人資料嗎

5樓:吳律無慮

法律分析:這個是不行的,你在公司上班過,那你的個人資料公司就是要存檔的,不是說你走了,那你的檔案資料都給你帶走的,涉及存檔問題,一般難要回。一般來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以後,應當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一式兩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持乙份,並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並蓋上公司的公章,勞動者本人也要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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