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權改變生效判決書與審判監督是否有矛盾

2024-12-28 19:20:08 字數 5007 閱讀 1819

1樓:秋刀魚嘚味道

請求撤銷權改變生效判決書與審判監督是否有矛盾,案外人撤銷之訴制度的理解與適用。

近年來,在我國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在調解案件中,一些當事人利用調解進行訴訟欺詐,損害案外人的現象尤其突出。根據修改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受到侵害的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實行救濟,主要是依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監程式司法解釋》)第五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執行異議制度以及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

為了更加有力地打擊虛假訴訟,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新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三條中增加誠實信用原則,在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規定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串通的當事人予以民事制裁,實際打擊的範圍已不限於修改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以及《審監程式司法解釋》所指向的物權受損。與此同時,為權利受到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救濟途徑,新民事訴訟法在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中增加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據此,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我國確立了旨在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撤銷之訴,該制度對於打擊虛假訴訟,為案外人提供權利救濟,推進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重要意義。為了進一步釐清該條規定在施行後的實踐操作及其與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關係,我們認為,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2樓:侃民生看社會

民訴法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可見,上述第三人制度重申了傳統民訴法理論中關於無獨立請求第三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制度。此處的「第三人」的身份性質存在五種可能性:一是沒有參與到訴訟程式中,但其與原訴具有實體利益或程式利益等利害關係的案外人;二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為由而以「原告」的身份涉訴,並請求將兩案合併審理的當事人;三是原訴中的原告直接將之列為具有「第三人」身份而被法院立案受理的訴訟參加人;四是自己申請參加訴訟的案外人;五是由法院通知追加而參加訴訟的第三人。

凡前述情形中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這就是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設計。

第三人撤銷之訴針對的是已經生效的裁判,對於裁判尚未生效而處於上訴階段或二審審理之中的第三人,則其獲悉案件資訊後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二審法院認為其申請理由成立的,則可以「原判決遺漏當事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為由而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故此時還不存在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空間。

以上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審判監督制度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但在範圍上又有所不同,其實質是對舊民訴法中「案外人申訴制度」的精細化。即將「案外人」中具有程式利益和實體利益的「第三人」明確列示出來,並賦予其撤銷原訴裁判與調解的訴訟權利,從而達到案外人對原訴實現「申訴」目的的審判監督功能。

3樓:光水藍

一、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可以撤銷已生效判決嗎。

生活中把錢借給他人,很多時候都為了解決債務人燃眉之急,但是當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享有向法院提起撤銷其行為的權利。但是債權人不可以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

對債權人撤銷權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2、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當案件事實滿足上述條件後,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轉讓行為,但債權人不能通過行使撤銷權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法律規定第三人對生效判決或者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再審並不影響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執行。

當債權人需要行使撤銷權或者向法院申請再審時,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債務人在借款時就存在主觀惡意。因此建議大家在借錢給他人時,一定要了解清楚對方是否有還款能力,並且最好要求提供擔保人,避免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可以撤銷已生效判決嗎。

二、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應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為時,通常理論上所說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為一般論,不應機械地套用。應當對行為的主觀狀態、客觀狀態以及行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進行有機的綜合的判斷。

1、客觀要件。

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另外,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券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大地的履行期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

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當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7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高於當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所謂以財產為標的的。

4樓:帳號已登出

1、民事判決由審判組織依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表現形式。民事審判權,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通過審理作出裁判的權力,它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2、民事判決是用以確定案件的實體問題的法定形式。確定案件的實體問題,就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者肯定、否定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實。

3、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結果。判決與審理活動緊密相連,審理是判決的前提,判決是審理的結果。

4、民事判決具有權威性。判決是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作出終結審理案件的審判行為。

二、生效民事判決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般認為,民事判決生效後產生以下三個方面的法律後果:

1、拘束力。

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上訴審判決,在其宣告或者送達後,就發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該判決的法院,自判決成立後,即受其拘束;以後該法院在同一審級內不得自行撤銷或者變更其判決,即使當事人同意撤銷或者變更時,也不能變更或者撤銷該判決。判決對法院的拘束力是判決的內在屬性。

為此,各國民事訴訟法都認為,判決成立之後就產生拘束力。

2、既判力。

既判力又稱實質上的確定力(也有人稱為對事的確定力),是指確定的終局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對當事人和法院的強制性適用力。

3、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給付判決可以作為執行根據,判決中的權利人在義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時,有權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三、如何撤銷民事已生效的判決。

如果不服法院判決,可以在自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提起上訴;法院的判決是不能通過申請撤銷的,如果你上訴了,該判決就不會生效。

綜上所述,如果要撤銷民事已生效的判決,當事人一般在受到民事判決書後十五日內可以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民事判決。人民法院經過認真審理依法決定是否撤銷民事判決。假如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想要了解,歡迎登入找法網**免費諮詢。

5樓:年輕的動漫安利君

請求撤銷改變生肖看書與監督是否產生矛盾?這個話一般都是不矛盾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

因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係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為債的關係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6樓:帳號已登出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不可以撤銷已生效判決。法律規定,法院的判決有錯誤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能通過行使撤銷權撤銷生效的判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不可以撤銷已生效判決。

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原裁定並指令審理屬於改判嗎

7樓:宋小虎

法律分析:指令繼續審理,是指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後,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案件應當立案受理,或者應當由法院審理的,可以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一般情況下,臘數氏只要二審法院指令繼續審理的,一審法院不會再次駁回起訴的,所以很少會出現指令審理兩次以上的情況的。

指令繼續審理與發回重審是有區別的。發回重審一般情況下是不得再次發回重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輪散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畢神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合同撤銷權的法律後果,行使撤銷權有哪些法律後果

生活中,大家簽訂合同後,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或是合同無效等情形。根據法律規定,當符合一定條件之時,合同不僅可以認定為無效,有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撤銷。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即訂立合同中因存在重大誤解 欺詐 脅迫 乘人...

債權人撤銷權的性質,撤銷權的性質是什麼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規定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

撤銷權和解除權的區別

1 撤銷權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 第一是適用於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時候 如請求撤銷因欺詐產生的合同 第二是適用於當事人有權反悔的情形 如撤銷贈與 第三是適用於否定債務人與第三人法律關係的情形 如 合同法 第74條規定的保全撤銷權 解除權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 第一,相對人重大違約的時候 第二,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