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 關於土地糾紛的事情

2024-12-30 16:30:09 字數 3421 閱讀 6865

1樓:公叔昳

這種事在農村很常見,往往是先前為了各自方便交換了耕地或是宅基地,到後來因為拆遷補償之類的事情鬧得不可開交。

回到你的問題:

1、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你母親和那位老鄉的口頭協議的效力並不及於第三人,也就是他們的約定對於你的舅舅們沒有約束力。

2、但是,我國物權法也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說如果你們的那位老鄉當時並不知道交換的土地有其他人(也就是你的兩個舅舅)的份額,並且他支付了相應的對價(這裡的對價就是他自己用於交換的土地),那麼法律保護這樣的交易,那位老鄉就是善意第三人。除非他明知土地中還有其他人的份額而仍然進行交換,那麼這個時候合同之外的你的舅舅們就可以追回他們的土地。

3、再但是,上述2的情況有個前提,就是交易已經完成。在不動產(土地屬於不動產)領域,產權變動的標誌是變更登記,產權變動了交易才算完成。農村的土地也是有登記、有物權憑證的,所以只要土地登記和物權憑證沒有變動,那麼你母親和那位老鄉的口頭協議不能對抗真實的物權,也就是從法律層面來講土地並沒有交換。

4、最後退一萬步講,(1)雙方訂立交換合同的時候只是口頭一說,對於土地的面積範圍甚至土地的產權都沒搞清楚,合同本身就有問題;(2)現在經過對土地的丈量,如果你們家交換出去的土地面積遠大於對方的土地面積,你們還可以主張交易顯失公平從而變更撤銷該合同。

5、說說法院的事吧。根據你的敘述現在處在調解階段。通常來說法院喜歡調解結案,這樣省時省力省上訴。

當然對於你們來說能調解的成也是最好的。一般而言對於農村的這類糾紛都存在各執一詞、取證困難等諸多方面的問題,所以平心而論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大家各讓一步,把你兩個舅舅的錢通過調解要回來,你們家的能要多少要多少吧,畢竟這件事情你的母親存在過失,並且當時交換土地也是她的真實意思表示。

我不主張最終調解不成讓法院判決。現在從法律上講,如果3成立的話你們佔理,調解的時候天平會傾向於你們。但是判決的話又是另一番景色了。

關於土地糾紛

2樓:王春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3樓:凱諾拆遷

你好,土地徵收中如果遇到徵地補償糾紛、違法徵地等問題時,建議被徵收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事糾紛關於土地

4樓:北京家問事務所

協商解決。主要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在經過充分的交流和溝通之後,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和分歧。2/8協商解決的優點很明顯,程式簡單,靈活多變,雙方都能接受,達成和解,效果較好。

缺點就是民事糾紛的發生可能反覆多變,所以在和解之後,需要達螞弊成協議,確保協商的結果3/8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個中間人的主持下,雙方都能夠平心靜氣,互相理解,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促使糾紛的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完成糾紛的解決。4/8這個方法的優點是,能夠比較大的節約社會上的司法資源,而且形式靈活多變,處理糾紛快捷,便利,而且沒有什麼其他後果,協議執行效果好,後續糾紛幾率很低5/8訴訟解決。

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這裡面就涉及訴訟雙方,律師,法官,法陪物和院的司法評判,雙方各自的舉證,證據,法官最後的判決6/8訴訟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客觀性,追求證據客觀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蘆盯訴訟解決也有明顯的缺點,耗時費力,花錢多,週期長,結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夠合理,合乎道德7/8仲裁解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根據達成的衝裁協議或者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做出客觀性的裁決,最後當事人對裁決結果執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解決糾紛。8/8仲裁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就是法律執行的強制性,客觀性,而且仲裁機構的專業性,能夠確保裁決的公正。

缺點也很明顯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決定了它的權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質,仲裁的範圍有限,面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先行調解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土地糾紛爭議

5樓:楊勇

法律分析: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它有以下特徵: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

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係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該證據,或者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土地糾紛問題

6樓:上海吳濱大

不會吧?你們只有上訴呀。

土地糾紛問題

7樓:潘增飛

你直接拆除就行了,讓他想法吧。

懂土地法律的進來,謝謝,土地糾紛法律條款適用問題 請專業人士進來 謝謝

這個是繼承問題。首先,你父親和二伯誰先去世的?你母親還在嗎?你們家人員組成有哪些,都誰在世?呵呵你說的情況不太清楚啊。其次,你爺爺去世後的地應由大伯 二伯 你父親三人繼承。繼承以後土地平分為三份,成為各自的家庭共有財產。在沒有你爺爺遺囑,你父三兄弟均成家的情況 再次,看你說的情況,雖然你和二伯一家生...

關於離婚的事情,想問一下離婚的事

1 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分居兩年的,符合感情破裂的條件,一般都准予離婚。2 如果對方有病,除非是精神病等可能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般在程式上沒有影響。3 如果男方不同意離婚,那就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了。民政部門只受理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手續辦理。分開兩年多了,一般起訴...

關於房事糾紛的問題,急,關於房事糾紛的問題,急!

首先應當確認你是否有房屋所有權證,如果沒有需要及時辦理。當然,法院判決房產歸你的判決也是一個有效的證明檔案。確認你對該房屋有所有權後,一切就好辦的多了。由於現在承租人無法找到,你可以行使房屋所有者權益,等承租人出現後再協商解除合同或者相關問題。房子在你的名下,也都沒人住了,你現在擔心什麼,直接搬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