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結束辦事處,變更工作地點,我不接受,可否要求賠償

2025-03-14 08:10:26 字數 4337 閱讀 1116

1樓:恆則像

根據08年實施的新勞野察動合同法,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我有充分證據證明我的工作地點是在辦事處(我的新籤的勞動合同是在辦事處工作後續籤的,公司以種種理由未給我),他辦事處繼續辦,我繼續為他服務。:

因為你被招聘進入這家公司時在先,後分配你到辦事處的,即使不撤銷辦事處,公司也有權力把你調回原分公司工作的。如果在你後簽訂的5年合同中你註明了就在辦事處工作,其它地點不去,如果調到其它地點屬公司違約,並得公司認可或同意此合同,那樣才有效;否則你就得服從,不服從公司不會給你賠償的。朋友!

如果弄僵了你要辭職的話緩脊高,公司還會要你索賠呢。追問:

合同中未註明工作地點,我有各種工作檔案及客戶能證膽,我的工作地點就在辦事處駐地,這不是說明我的擾尺事實工作地嘛!未註明工作地點的不是以事實工作地為工作地點嗎?崗位及工作地點的變更需與員工協商一致才行,否則按原合同繼續(可是辦事處撤消,公司不能繼續,只能解除合同):

2樓:法馳僕俊悟

這不屬於公司違約,這屬於公司根據慶陸經舉差握營形式調整經營戰略;因為你當初就是從分公司調出來的,現在撤銷辦事處把你調回原分公司工作是正常的,公司並沒有開除你,所以公正慶司不會給你索賠的。

公司更換工作地點應該怎樣賠償

3樓:趙術全

法律分析:公司更換工作地點賠陸派償:1.

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公司無權單獨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變更合同,合同繼續履行;不能達成一致的,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合同,並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公司不經協商變更工作地點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救災、搶險等臨時性緊急情況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給予處罰的,都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賀悉祥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禪搏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位址變更,員工不同意變更工作地點因而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

4樓:花耳植物生活

公司的位址變更,員工不同意工作的地點而離職,建議先私下溝通,一般情況下大多數公司的人事都會給予相應的福利補貼,但是對於賠償方面從法律角度來講並未有硬性規定。<>

可能有人會覺得不過是上班的位址變更,又不會對生活造成太大的影響,沒必要這麼吹毛求疵。但其實近幾年來企業外遷的現象並不少見,因為位址的變更不少人可能背景離鄉。往小方面來說,即使是在18線的小縣城,公司位址突然變更,原本只需要5分鐘的上班路程一下子變成15分鐘,對於不少躺平、在意上班距離的年輕人來講,也會造成一定的負擔。

所以在職場上,因為公司位址變更,導致雙方出現矛盾的事例並不少見。<>

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因為不同意變更的工作地點,員工拒絕主動離職,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也只能視為是協商一致不願繼續勞動合同,公司無需作出明確的賠償。但如果在入職之前,雙方勞動合同中就明確提到了公司位址變遷之時必須要妥善安置員工問題,公司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員工主動離職單位也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另外從企業的角度來講,也有權根據未來的發展規模,當下的經營狀況來衡量是否要變更位址。所以建議如果職員不同意變更位址,以私下協調為主,不管是調崗還是交通補貼,爭取最大保障自己的權益而又不損壞雙方之間的關係。但如果在調崗的過程中,公司有意為難勞動者,帶有懲罰性的目的,員工被迫提出離職的情況,有權提出申訴,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也必須支付對方經濟補償金。

5樓:數位技術小輝

可以。因為員工有權選擇工作地點,而且公司不能強制員工服從,所以我覺得可以要求賠償。

6樓:刺客聊星座

工作地點的變更是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你不同意變更的工作地點的話,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獲得補償或賠償,如果是自己辭職的話是沒有辦法賠償的。

7樓:幸福小豬豬

不可以要求賠償,員工有條件服從公司的任何決定,只要是不傷害自己的個人利益或者隨便扣自己的錢款,都不能賠償。

變更工作地點如何賠償

8樓:鮮麗紅

變更工作地點可以通過協商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也可以賠償二倍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公司無權單獨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變更合同,合同繼續履行。不能達成一致的,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合同,並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經協商變更工作地點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給予處罰的,都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變更工作地點崗位調動必須服從嗎。

變更工作地點,崗位調動不是必須服從的。用人單位必須首先與僱員達成協議。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崗位調動,且調動合理,沒有侮辱或處罰,工資不減,且崗位與勞動合同有關聯,則調動有效。

公司辦公地點變更賠償沒談攏怎麼處理

9樓:懂法說法

有些公司因為經營或其他的問題而需要更換工作位址,而一些員工發現公司新的工作位址離家裡太遠了,不想要去就想要解除合同,並且獲得相應的賠償,但得到拒絕。那麼,工作位址變更公司不給經濟補償怎麼辦?聽一聽給出的詳細講解。

工作位址變更公司不給經濟補償怎麼辦。

公司不給經濟補償的話要看之前是否有約定,如果 用人單位有違約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工作位址變更員工不同意的話,應該讓單位解除雙方間的勞動合同,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

拖欠的工資: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請求查處,這樣比仲裁處理要快;

拖欠的社保:向社保機構舉報。

於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可以在協商不成時提起勞動仲裁,但在仲裁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以便於裁決生效後能夠執行到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殲棗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的總結到此為止,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歡迎進行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法律諮詢服務,由褲察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解答你的疑惑氏純拆。

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員工可以獲得補償嗎

10樓:徐志輝

公司變更工作地點,若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盯弊與勞動者協商不成的,員工可以獲得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胡迅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褲則此,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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