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在工地因工負傷是誰的責任?

2025-03-14 18:00:14 字數 3966 閱讀 5700

1樓:網友

1、在承攬合同中(建築施工也是一種承攬),承攬人自己承擔風險,發包人不承擔風險,這是常態。

2、但你說的情況是例外,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掘洞伏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判攜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顫並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這些例外,是為了打擊無施工資質的包工頭,保護民工。由於你選擇了毫無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私人包工頭,所以他僱請的民工出了安全生產事故,你作為發包方有選任的過錯,要承擔賠償責任。

2樓:網友

由承攬人負責,法律規定誰僱用誰負責的。所以也就是包工頭負責,你們沒責任的。

3樓:網友

及襪猜已承包出去, 該告襪型承包人負責! 不知道當初好攔有沒有簽訂合同! 沒有合同就要困難些最多雙方承擔,但是耽誤工程有沒有具體說明資金補償或者少付一些工程費,如果沒有那也很難說清除!

4樓:網友

沒合同的很不好辦,你們或多或少要陪一點的,哪怕從道德上說你們家不陪也是說不過去的。

工地工人受傷誰的責任

5樓:李思潮

法律分析:工地上工傷由包工負責人負責,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建築工人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地工人受傷由誰來負責

6樓:星辰扔糠

工地工人受傷 ,由工人所在的單位 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 遭受人身損害 ,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 賠償權利人 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歲如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進行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 安全生產事故 遭隱帶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 連帶賠償責乎攜啟任 。屬於《 工傷保險條例 》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工地工人受傷誰負責

7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工地中工人受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則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地工人受傷誰負責

8樓:肖紅

工人受傷的負責情況具體如下:

1、工地工人受傷是由包工頭負責的。在建築工程中,工地工人是受包工頭僱傭的,實則就是工人的僱主,工人受消巨集段傷時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要求包工頭賠償相應的損失;

2、如果第三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將工程分給沒有取得資質證書的施工隊伍,給事故的發生留下隱患的,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一、工傷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的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按生活自理障礙支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或者30%作為生活護理費;

2、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綜上所述,工人受傷的負責情況具體有工地工人受傷是由包工頭負責的。在建築工程中,工地工人是拿譽受包工頭僱傭的,實則就是工人的僱主,工人受傷時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要求包工頭賠償相應的損失;如果第三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將工程分給沒有取得資質證書的施工隊伍,給事故的發生留下隱患的,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絕凱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人工地受傷誰負責?

9樓:劉歡

法律分析:建築工人受傷由誰承擔責任,需要分情況對待。如果雹飢戚建築工人在執行任務受傷,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是建築工人故意受傷,則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肢飢》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源陵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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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地因工受傷,老闆買了保險,請問我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誤工費嗎

一般的意外險都不賠誤工費,只有責任險會賠,但你老闆給你買的肯定不是責任險。你可以到你所在的勞動保障去投訴,做鑑定傷殘定級,才能按傷殘級別來補助 應該沒有這塊補償的問題,一般的保險都不保 一般建築工地都買集體意外保險,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又哪些?包括誤工費嗎?不包括,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並自事故發生...

我爸是農民工,在工地上幹活受重傷,現在包工頭倒是一直墊付醫藥

一 提起工傷認定 1 單位提起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2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 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