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了一家小公司做了月老闆沒讓籤合同工資不按勞動法發

2021-03-04 04:29:04 字數 3438 閱讀 7239

1樓:蘇三別哭

還能被他公司要挾了 你偷偷把你的上班打卡記錄或者其他證明你工作時間的東西收集好,申請勞動仲裁吧 不行就起訴他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是隻有你一人被這樣吧,找到盟友,先找老闆協商,然後走法律程式。

3樓:匿名使用者

給相關部門發舉報資訊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確定自己copy履行了勞動者的義務。對自己在公司上班的日常進行記錄。然後通過投訴,協商,申請調解,申請仲裁等,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權。

題主說到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做到維權的前提,所以也有一定的失誤。還有就是建議此次經歷後,引以為戒,加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

公司三個月不發工資,我是否可以辭職,是否可以要賠償

5樓:周木木的小公舉

一、可以辭職,也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選擇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勞動者以上述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單位停產不發工資,員工可以離職並要單位支付補償。

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於2023年5月申請仲裁。勞動者訴稱:勞動者於2023年10月到用人單位所屬的某酒店工作,月工資為1700.00元。

2023年6月該酒店停業裝修,除個別留守人員外,沒有另行安排其他人員的工作,也沒有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同時未發放工資。勞動者認為,酒店裝修停業屬於非因員工原因停產停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在用人單位拖延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要求裁決:

1、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2、被勞動者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5100.00元;

3、被勞動者支付勞動者2023年6月至2023年5月工資及生活費13316.00元。

勞動者為支援其仲裁請求,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工資流水明細》《招商銀行》。擬證明用人單位支付了勞動者2023年10月至2023年5月的工資,2023年6月起未支付工資。

證據二、《社保繳費證明》<2023年10月至2023年5月》。擬證明雙方勞動關係至2023年5月。

證據三、《收據》。擬證明勞動者於2023年7月向用人單位繳納了702.00元社保個人部分費用。

用人單位辯稱:

1、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2、2023年6月,被勞動者因**工程被迫停業,鑑於停業時間較長,用人單位允許勞動者另行就業,並代繳社保;

3、勞動者自2023年6月起未提供正常勞動,要求被勞動者支付其2023年6月至2023年5月工資的請求不合理;

4、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的標準過高。

用人單位為支援其抗辯理由提供以下證據:證據

一、《停業通知書》。擬證明酒店因市政工程被迫停業,停業起始時間為2023年6月9日。

經審理查明:勞動者於2023年10月到用人單位所屬某酒店工作,月工資為1700.00元。

2023年6月9日起,該酒店因市政工程停業,勞動者未繼續在被勞動者處上班,用人單位也未給勞動者發放工資,僅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至2023年5月。

同時查明:用人單位於2023年7月收取了勞動者702.00元社保個人部分費用。雙方沒有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根據上述事實,仲裁委認為:勞動者於2023年10月到用人單位所屬某酒店上班,該酒店於2023年6月起停業,雙方沒有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規定辦理。酒店停業的第一個月,理應支付勞動者全額工資,停業的第二個月起,應向勞動者支付待崗生活費,該酒店停業後未支付勞動者任何待遇。

對勞動者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工資、生活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委予以支援。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仲裁委依法裁決如下:

一、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二、被勞動者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5100.00元、工資及生活費13316.00元。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3個月工資,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立即走人,並且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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