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實物證據是實實在在的,是可以看得見(聽得見)、摸得著的證據。
口頭證據指的是當事人或者證人的證言證詞。
民事訴訟法中怎麼理解證據的合法性
2樓:熱心網友
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合法性」是一個過於寬泛的問題,學者將它的內容進行拆解,使其變成一個由若干要件共同構成的證據合法性規範(比如,將合法性分解為證據的形式、取證的主體及取證的程式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規定)。
一、證據的形式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依據我國三大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 人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種形式。並且按照證據法學的一般理論,證據只有具備 了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但是為什麼要將法定的形 式作為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以及這樣規定的意義何在,還缺少必要的理論支援。
二、收集證據的主體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收集證據的主體與證據的合法性之間的關係,在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中有不同的體現 。在刑事訴訟中,控訴方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這就決定了大多數的證據收集工作是由控訴機關完成的,並且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還涉及到某些與公民人身權、財產權 密切相關的強制手段的使用,因此,法律規定只有特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使用這些強制措施來收集證據,其他訴訟主體無權使用這些強制措施。
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中,收集證據的主體不合法是可能導致證據喪失「合法性」的。
三、收集證據的程式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收集證據的程式對證據的合法性的影響體現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上,也就是說,法律並不明確規定合法的證據應當具備的條件,而是通過非法證據的排除來達到保證取證行 為合法性的目的。
依據和證據 有什麼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一般指法律條文、法律規範等,提交給法官做一些參考,不需要質證,它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當時或者庭後提交都可以。證據則是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等,要經過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並且一定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否則對方有權不予質證,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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