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如果沒有給老闆說,發工資的時候他會給我發嗎

2021-03-03 23:41:42 字數 571 閱讀 3334

1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當日應該結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按月發放,隔月發放違法,本月工資下月發合法。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投訴,該**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原本說好的工資,發工資時少給算不算欺詐

不屬於欺詐的,但是公司行為違法。勞動者可以收集證據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

如果想辭職怎麼給老闆說好些,老闆是不想讓我走的,但是我是真的

不要把自己想的太聰明,也不要把別人想的太簡單,一切的藉口,理由自己看著都是那麼天衣無縫,但是在別人的眼裡是那麼的不堪一擊。想什麼說什麼,是什麼就說什麼,這樣最好,工資低了?那就說工資低了,找到了一個工資高的工作,所以不幹了等等。我是開履帶起重機今天辭職但是老闆不給我走,說他不想要不熟悉的人來幫他開車...

如果你們之前上班店裡的老闆娘在你辭職的時候說你壞話,很過分的那種(就類似說你沒良心的話然後

我覺得你把感情看太重了,本來職場就無情的。講兩句壞話和講兩句好壞都根本沒有任意意義。關鍵的問題就是那邊工資到底合不合適,能不能學到東西,工作前景好不好,還有你現在事業現狀是怎麼樣的。通過這些東西去判斷要不要回去才是王道。討厭背後說閒話的人,給她做事還說人家壞話,店裡的工作到哪都能找到。切,別聽他們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