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在合同期內如果遇到老闆變相裁員的話,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反應。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2樓:匿名使用者
再氣憤也無濟於事,因為我們不是你老闆,如果你們老闆想炒掉哪個人,那是他的權利,我也能保證你們老闆也是絕對經過慎重考慮的
換個角度想一想,如果你是老闆你會放掉你很器重的屬下麼,你會放掉你認為最有能力的屬下麼。我想,你不會,換成是我我也不會,所以怨天尤人沒有出路,,
我個人認為樓上兩位說的都很有道理,事情既然發生了,事實也證明你改變不了,至於你要的賠償法律上也沒這項。不是麼?
3樓:匿名使用者
去事業單位,或者考公務員。
4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嘛哈哈
碰到公司變相裁人怎麼辦?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不能主動辭職,並且拒絕到新崗位;如果公司堅持調動,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調動通知,並寫清楚2個崗位的名字和待遇,然後繼續原崗位上班等待公司解僱;
二、公司以你不服從調動為由辭退的話,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三、如果你以公司未提供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6樓:咱騎驢不看唱本
關鍵看合同內容的約定。如果有崗位的約定,公司就不能調動;如果有基薪約定,那工資就不能動;如果什麼約定都沒有,公司給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消費標準。
如果公司有違約,你的辭職可以得到補償金。如果不好解決,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訴求。
7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效益不好不是裁員的法定理由,就是公司倒閉,還得進行清算,向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更何況只是變相裁人的藉口呢?!
人力部的說法純系扯淡,但可以理解那些可憐蟲,為了自己的飯碗,只能昧著良心,按照上司的指令行事。
為迫使員工自己離職,不惜採用將辦公室人員調整到體力勞動崗位的做法,不近人情,但是否違法,取決於勞動合同的約定: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是管理崗位,則從辦公室調整到體力勞動崗位,屬於對勞動合同的單方面變更,屬於違法行為,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堅持不同意調整到體力勞動崗位,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權力,公司膽敢辭退,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無論經濟補償還是二倍的賠償金,都是從進入公司工作之日起開始計算的。
公司變相裁人,應該怎麼辦? 20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變相裁人的,屬於公司違法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雙方就補償金問題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9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求助或申請勞動仲裁。
10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效益不好不是裁員的法定理由,就是公司倒閉,還得進行清算,向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更何況只是變相裁人的藉口呢?!
人力部的說法純系扯淡,但可以理解那些可憐蟲,為了自己的飯碗,只能昧著良心,按照上司的指令行事。
為迫使員工自己離職,不惜採用將辦公室人員調整到體力勞動崗位的做法,不近人情,但是否違法,取決於勞動合同的約定: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是管理崗位,則從辦公室調整到體力勞動崗位,屬於對勞動合同的單方面變更,屬於違法行為,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堅持不同意調整到體力勞動崗位,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權力,公司膽敢辭退,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無論經濟補償還是二倍的賠償金,都是從進入公司工作之日起開始計算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可以調崗,但是不是隨意調崗,辦公室人員調去掃地這樣的是違法的。
你的情況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單位是違法的,不用多說什麼。
如果走,你們應該得到雙倍的賠償金!
沒什麼猶豫的,只要你能找到單位一次性裁員超過20人或者10%的員工,單位又沒有去勞動局備案,單位就首先違法了。
12樓:佛法永照
1、公司的做法違法。
2、國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才能裁減人員,並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3、調整工作崗位須與員工協商,徵得員工同意才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你們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仲裁維權。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實在是太多了。先和公司協商吧,協商不成去勞動仲裁部分申請仲裁吧。再不行就去起訴你們公司吧。
14樓:律珂強晴雪
關鍵看合同內容的約定。如果有崗位的約定,公司就不能調動;如果有基薪約定,那工資就不能動;如果什麼約定都沒有,公司給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消費標準。
如果公司有違約,你的辭職可以得到補償金。如果不好解決,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訴求。
公司這樣變相裁人,我們怎麼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15樓:帆布鞋1號
一、不能主動辭職,並且拒絕到新崗位;如果公司堅持調動,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調動通知,並寫清楚2個崗位的名字和待遇,然後繼續原崗位上班等待公司解僱;
二、公司以你不服從調動為由辭退的話,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三、如果你以公司未提供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16樓:小蘋果
20 最近公司需要裁人但沒有書面提前通知 只是口頭通知的 前天我們這個崗位上的12個人參加公司組織的考試 昨天我被通知裁減下的人裡有我 一共5個 我們去人事部找負責人 他說你們有兩個選擇 一個是辭職走人 要不從新給安排工作 我兩個都沒答應 他給安排的工作是全公司最髒 最累 工資最低的 我問他如果給我安排的工作我不滿意怎麼辦 他說你可以辭職 實際上公司這就叫變相裁人了 安排的工作你不幹就自己辭職走人 他不可能辭退你 還有就是我要那天考試的成績 剛開始說可以給看看 但後來他說已經入公司檔案室了 我沒有權利看 只能作為證據才可以看 就是通過勞動局調查才可以看 我是06年年低進的公司 去年公司給簽了合同 工作內容是電工 當時剛進公司應聘的也是電工 他現在讓我去幹別的工作我肯定不幹 因為我以前的工作很輕鬆 工資也不低 現在給安排的工作工資只有800左右 也沒有交養老保險 公司的五險一金什麼都沒有 我想問一下公司這樣做是不是違反了勞動法 違反了哪一條 如果違反應該怎麼補償 或者說我應該怎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是不是應該申請勞動仲裁 請幫幫我謝謝 補充: 如果能賠償 應該怎麼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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