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有這方面的規定嗎勞動法有這方面的規定嗎?

2021-03-07 23:36:43 字數 2053 閱讀 3582

1樓:司冒魚藍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

1、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如果公司辦理了靈活用工許可,可以調整員工的休息規定,但以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加班期間為準。

2、如果公司沒有辦理靈活用工許可,那這樣的規定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分情況看,工作時間分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不清楚你的勞動合同是怎麼約定的。

按照你的情況有可能是綜合計算工時制。那樣的話,每天不超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剩餘的時間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費,工作日延時加班需要按照標準工資的1.5倍支付加班工資,週末加班要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按照3倍支付加班工資。望採納

4樓:勞動法小林律師

從您描述的情況看屬於綜合計算工時制,對此我國有相關法律予以規定,但是對於何種崗位能夠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制卻有明確的限制,而且用人單位建立綜合計算工時制還需要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法律規定原文: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及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

二、 前提條件 省屬企業、在省工商局登記註冊的其他企業。 具體條件如下:

1.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1)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推銷採購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長途運輸人員、計程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2.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1)交通、鐵路、郵電等行業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5樓:愛喝粥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常工資每日不超過8小時,加班

每日不超過3小時,因此每日合計不超過11個小時。但也不是天天都可以加班3個小時,因為勞動法同時規定每個月加班不超過36個小時,即最多12天裡可以每天上班11個小時。並且,《勞動法》規定,加班必須按照規定給予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可以調休)。

前7天是否按小時計算工資,這可以協商,只要你願意、單位願意即可,但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發條原文:

1、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安排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但是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若有特殊原因,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並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6樓:

對於業務有季節性特徵的,用人單位必須向當地的勞動局備案申請實行綜合工時制,經勞動局批准(由勞動局在批准文書上蓋章)後才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未經勞動局批准的屬於違反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天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7樓:永遠bu放棄

除了法律規定必須休息是日子,其他都可以調休,不能調休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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