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不準自帶酒水他們有法律依據嗎

2021-03-08 05:35:00 字數 5012 閱讀 7028

1樓:近狼者勇

(1) 《消費者權益保**》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

2樓:今生愛心

沒有法律依據,可以不聽。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第9條以及第11條,這種ktv不準自帶酒公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以及公平交易權,因而是無效的。

其中,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的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11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另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反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3月15日,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

《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賠權、結社權、獲知權、尊重權、監督權等,9項權利。

3樓:淡了流年

目前政策,退休以後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參加工作的,還有過渡性養老金)。

計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注: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2

4樓:唐夏冬

新華網北京1月10日電 針對部分餐飲企業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規定或對消費者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的做法,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市消費者協會(委員會)10日發表聯合宣告指出,這一規定或做法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其要害是從**酒水中獲取暴利。

聯合宣告指出,餐飲企業禁止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不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而且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法律同時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祕書長張明等專家接受記者採訪時明確指出,餐飲企業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或對消費者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的要害,是迫使消費者接受餐飲企業提供的**酒水,實質是對消費者的不公平交易。據瞭解,餐飲企業所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場**的一至四倍。

記者調查發現,一些行業協會以「行規」的形式對餐飲企業禁止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的做法推波助瀾。張明等專家對此表示,這種「行規」涉嫌促成行業壟斷,形成**聯盟,侵害消費者權益,破壞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餐飲企業設定是否允許自帶酒水的規定,應該由消費者和經營者交易雙方自主決定。

而通過行業聯合或企業間串通單方面作出的不允許自帶酒水的行業規定,屬限制交易條件的市場壟斷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也違背了誠信原則,不符合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北京等四市消費者協會(委員會)聯合呼籲:餐飲行業應加強自律,樹立「以消費者為本」的經營服務理念,推進行業誠信建設,自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關部門應儘快制定出臺反暴利法和反壟斷法,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聯合定價限制競爭的禁止性規定,以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廣大消費者應堅決抵制有關行業的**聯盟,監督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5樓:路_是自己走的

你可以要求退還房費,不在這個店消費,不過你既然繼續唱歌就是認同了店的消費方式。無可厚非,一般情況都是這個處理方式,你稍微消費一些東西還你,都有一些面子

6樓:壓臺好戲

根據消法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由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是否自帶酒水進酒樓、飯店消費是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不得進行限制。酒樓、飯店自主約定禁帶酒水,使得消費者選擇消費的權利受到了限制,而且這也是一種附加且帶強制性的服務方式。

下面是一篇報道

**元一瓶的啤酒賣30多 質疑酒吧"禁帶酒水"

中國酒網 ( 2004-6-14)

「謝絕自帶酒水是否違法?」連日來,記者走訪了長沙市內一些娛樂場所,發現「謝絕自帶酒水」被經營者們認為是「大家公認的行規」,而來自消委、物價部門的資訊也顯示,普遍不為大眾接受的這一行為有可能並不違法。

謝絕自帶的不止「酒水」

據記者觀察,在各個ktv、迪廳這些目前長沙市「人氣」最旺的娛樂場所,幾乎都對「謝絕自帶酒水」進行了明示。

記者在與服務人員的交談中得知,這一規定並非完全不能「通融」。「星光燦爛」量販式ktv內設有自營超市。「鑽石錢櫃」視聽歌城則表示,自帶酒水需要加收服務費。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娛樂場所禁止自帶的物品有遠超於「酒水」範圍之嫌。據悉,零食、小吃等食品均在「謝絕」之列,只有生日蛋糕享有可以自帶的特權。

商家有權「謝絕」,消費者有權「選擇」

根據有關部門介紹,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下,與娛樂經營行為相關的法律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以下簡稱《消法》)和《**法》等。

「社會各界對『謝絕自帶酒水』提出異議的主要依據是《消法》」法律界人士鄧先生認為,依據該法第9條和第24條的規定,是否自帶酒水進飯店消費是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不得進行限制。「因此從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來理解的話,這無疑是一種附加且帶強制性的服務方式,是對消費者選擇權和決定權的剝奪。」

然而記者也瞭解到,按照《**法》的有關規定,經營者只要將商品**、服務收費方式以及附加的交易條件等,在經營場所以足夠醒目的方式向消費者進行了標明,其實質上就達到了「明碼標價」的要求。從這個角度看,如果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禁止自帶酒水」,則經營者並未違反《**法》。

質疑焦點直指「暴利」

儘管「謝絕自帶酒水」具有一定合法性,但消費大眾卻普遍認為它的存在很不合理,省消委有關負責人也表示這個問題「不好評說」。記者為此採訪了業內人士林先生。他分析,引發爭議的真正根源在於娛樂業的利潤空間」。

據記者調查,目前長沙市各大娛樂場所裡的酒水**比市場**普遍高出一倍以上。以一瓶「科羅納」啤酒為例,超市售價大約為8至9元,某量販式ktv自營超市內的標價卻為15元,如果到某熱舞會所消費,則需要付出200元一打(6瓶)的**。而在包廂**不斷走低的趨勢下,據稱酒水利潤要佔到經營利潤總額的30%至50%。

據瞭解,「禁止自帶酒水」是餐飲娛樂業內的一種國際商業慣例。但有關專家曾指出,「這一慣例的推行須以合理的**體系和成熟的市場經濟體系為必要條件,而這兩點目前我國都不具備。」法律界人士鄧先生也認為,工商、物價等**主管部門對市場**秩序進行有效管制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7樓:愛貢採文

法律常識:ktv禁止自帶酒水違法嗎,律師為你解答!

8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ktv的服務員 ktv不設最低消費 如果還帶酒水進去 可以啊 不過要收取部分情節費

如果客人弄的很髒怎麼辦

當然也會說 玩包廂 弄髒很正常 我們做衛生也正常 但是 你沒在我們這消費 自己外面買的 弄髒了 我們弄 增加我們工作量 你說 是不是隻能那麼做呢

而且我們等於也算是 酒水食品來增加利潤了 所以所有的娛樂場所都謝絕自帶

ktv不讓自帶飲料有什麼法律依據麼?

9樓:小生探職場

1. 認為沒有權利不讓顧客自帶酒水: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反不當競爭法》第十二條關於禁止搭銷的規定中明確指出: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條件。

2. 認為有權利不讓顧客自帶酒水的:

一、有關ktv「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糾紛屬於服務合同糾紛。持該觀點者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與承諾達成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ktv經營者在大堂、超市收銀臺及包廂內張貼「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的告示牌,應當視為經營者提出了包括「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在內的提供服務的合同條件,「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屬於合同法意義上的要約行為,對此要約,是否接受或交易由作為消費者自主決定。

消費者如果不願接受,則形不成合意,服務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同意不自帶酒水在被告處消費,就意味著接受了要約,則服務合同關係形成。經營者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費者「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消費者仍選擇在經營者處消費,足以說明雙方就此問題達成一致,服務合同成立並有效。

雙方當事人均受合同約束,均應嚴格依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二、不違反《消費者權益保**》。持該種觀點者認為:根據該法第9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但對消費者的交易自主選擇權不應片面和絕對化理解。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此規定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作為民事活動主體,經營者同樣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在一個可以充分自由競爭的市場,除非享有獨佔或壟斷地位,經營者也享有同樣的交易自主選擇權,與誰交易、以何種方式和條件交易經營者同樣具有選擇權。

消費者與經營者在交易時只要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其民事行為即合法有效,對於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均平等地加以保護。ktv的經營者,就「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行為而論,經營者不處於壟斷優勢地位,其行為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事先向消費者盡了告知義務,依法保證了對方的知情權,其行為本身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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