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買社保,我想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操作

2021-03-12 14:26:42 字數 3746 閱讀 6309

1樓:帥氣的小宇宙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補償。工作未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可以向工會或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幫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交社保處理辦法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

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23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檔案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3樓:翻滾吧雲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對於不足額支付費,是否可以視為未按約支付勞動報酬,未作出進一步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費繳納的規定,社會保險費中除了相當一部分是國家用於社會統籌外,還有相當部分是單位代繳記入勞動者帳戶的,本質上屬於勞動者個人收入,其性質相當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

因此,單位不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行為與不支付勞動報酬相似,應當賦予勞動者合同解除權。據此,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

此外,司法實踐認為單位出資為外地員工辦理落戶而簽訂服務期協議應屬有效,但當勞動者因單位不支付社會保險費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不必支付違約金。

4樓:光腚逛街

公司做法不合理,。你這邊沒說清楚?

1、你與公司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另外你所說社保屬於國家強制規定企業須提供的,時間按一個月為限,一個月後,公司沒為你購買社保、醫保的,你可以無條件要求離職並且不受勞動合同的影響,同時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足半年按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年不到一年按一個月計算。每增加一年累積增加一個月。,

3、這裡有必要說明一下,勞動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是不一樣的,勞動補償金是企業沒按規定與你簽訂合同的一種懲罰性措施,經濟補償金是你要求企業因為不作為影響到自己的權利而要求的經濟補償。

4,可找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

5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投訴當地的12333,不買社保這一條就夠罰他們的了,而且單位需要幫你補繳所有應交部分。

6樓:

單位除了沒幫你交納社保,其他地方你覺得現在工作的單位怎樣,如果為其他的都還覺得可以的,我認為你還是與單位溝通一下,讓單位幫你補交社保為好。反之,則完全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去反映,甚至直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或仲裁的介入, qiuqianhui007所說的補償等都會解決的,但單位也將面臨被行政處罰。

從你的問題中可以看出,單位與你是有勞動合同的,所以因未籤勞動合同,向單位要求雙倍工資是沒有了。但要解除合同,你要有書面的通知給單位,講明是因為未為你交納社保的原因而要求解除合同。一個月後,不管單位同意與否,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就解除了,但這樣做,單位可能就不幫你補交社保了,所以還是申請仲裁或向勞動部門反映,讓他們介入解決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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