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經濟法律規範有哪些,秦朝的主要經濟政策是什麼

2021-04-18 09:44:03 字數 5355 閱讀 1124

1樓:落魄的水手

秦朝的主要經濟政策:實行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統一度量衡,統一貨幣;統一車軌,修馳道

1、實行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 「實行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時,封建土地私有制是地主階級統治的經濟基礎。封建政權保護土地私有制,有利於社會生產的組織,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維護地主階級的利益,從而鞏固其統治。

同時,也加重了人民的地租、賦稅負擔。

2、統一度量衡。 第

一、全國上下有了標準的度量準則,為人們從事經濟文化交流活動提供了便利的條件;第

二、對賦稅制和俸祿制的統一產生了積極作用;第

三、有利於消除割據勢力的影響;第

四、為後來秦始皇統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礎。利用《商鞅銅方升》插圖,加深對商鞅統一度量衡的認識。

3、統一貨幣。

4、統一車軌、馳道。在秦始皇統一中原之前,列國向來是沒有統一的制度的,各地的車輛大小就不一樣,因此車道也有寬有窄。國家統一了,車輛還要在不同的車道上行走,從那時候起,規定車輛上兩個輪子的距離一律改為六尺,使車輪的軌道相同。

這樣,全國各地車輛往來就方便了,這叫做「車同軌」。

秦王朝建立之後,「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種種措施都在客觀上促進了原七國在實質上的融合和統一,對於中華文明的形成和發展的功績無可比擬。

2樓:匿名使用者

《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提到的秦法規有30多種,其中經濟法規就有11種,佔有相當大的比重。有關於維護鄉間社會秩序、農事管理、田賦徵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關於糧草、甲兵、財帛等物品管理的《倉律》;關於管理畜牧業生產的《廄苑律》;關於府藏管理的《藏律》;關於官營手工業的《工律》;關於排程手工業勞動者的《均工律》;關於官營手工業生產定額的《工人程》;關於財物管理的《齎律》;關於財政制度的《金布律》;關於管理關卡和市場的稅收等事務的《關市律》;關於牛羊畜養考核的《牛羊課》等。對經濟活動的調整範圍十分廣泛。

秦代運用法律規範調整經濟關係的範圍是十分廣泛的,其主要內容有:

(一)保護封建國家和個人的財產權。

《商君書•定分》明顯地把法和財產關係直接聯絡在一起,主張用法來確認私有財產權。

(二)調整經濟關係,推行重農政策,兼顧林、牧、漁、手工業及商業的發展。

秦朝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商業自商鞅變法起一直被視為「末」作。但商鞅也認為:「農、商、官三者,國之常食官也,農闢地,商致物,官法民」。

意思是商業有流通貨物的作用,同農民開闢土地從事農耕以及官吏治理人民一樣,都是不可缺少的社會職能。秦為了有效管理商業,制定了《金布律》等相應的法律。這些法律的主要內容是極力限制非法的商業活動。

如禁止農民售酒;禁止非商業單位經商;統一商品**,要求明碼實價;統一度量衡器的誤差限度;重要商品專營等。如《金布律》規定:「有買及買(賣)也,各嬰其賈(價)」。

即**的商品應當分別繫上標籤標明**。同時規定,市肆中的商賈對錢和布兩種貨幣應同樣對待,不得「擇行錢市」;非秦人來秦**者,必先持證到官府辦理登記,未登記而買賣是法律所禁止的。

(四)頒佈《分戶令》,建立以家庭為基礎的生產單位,成數量眾多的一家一戶的個體經濟,調動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提高了勞動生產率,為鞏固封建制的經濟基礎起了重要的作用。

(五)統一貨幣、度量衡,頒佈車同軌、書同文的法令,促進經濟交流。

秦在各縣設定了專門的金融機構——少內。

統一度量衡不僅有利於秦朝各地區的經濟交流,對於加強**集權制也有重要意義。

秦統一後,因各國車輛的寬度不一致,給交通造成很大的不便。秦始皇下令:車輛的寬度統一為六尺,實行「車同軌」。車同軌對於秦國的交通運輸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由於戰國時諸侯割據,各國的文字差異很大,文字的混亂嚴重地妨礙著政令的推行,影響著經濟、文化的發展。秦始皇頒佈書同文字的法令,命令用統一的「秦篆」作為全國通用的文字。

統一貨幣、度量衡,車同軌、書同文字,加強了**集權制,對於秦朝各地區的經濟交流、發展,文化的傳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調整經濟,內容充實。

秦代經濟法規的制定、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係的廣度和深度、內容的充實和系統性都是空前的,有的也是後世所不及的。諸如農業、手工業、商業、財政等方面的經濟法規反映了組織管理生產、排程勞動力、調節商品貨幣關係、控制市場等經濟生活的法律化程度,也是早期封建生產力發展和秦朝經濟政策實施的映照。

秦自商鞅變法後,其法律制度的建設比較系統、完備,對經濟關係的調整符合社會發展潮流,為秦國政治、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秦國在100多年的時間裡日漸富強,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吞併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集權制的封建國家,為封建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創了新的局面。

3樓:匿名使用者

實行土地私有制,按畝納稅;統一度量衡,統一貨幣;統一車軌,修馳道

秦朝法律的內容有哪些

秦朝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1)《秦律》。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賢,商鞅離開魏國,攜帶李悝的《法經》入秦。在他的主持下,秦國於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兩次變法改革。

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成就為改法為律。

秦朝立法源於秦國立法,秦國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問、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訂秦律為主,改法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誅,車裂鑊烹之刑。自商鞅主持秦國變法後,開了秦修訂刑律的先河。秦朝建立後,承襲前代,刑律內容無大更改。

變化的是,秦朝不斷增修單行律條,以適應國家統一後,不斷變化的政治與經濟生活的需要。比如《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種單行律條。

(2)在秦朝,令(以秦國家或君王名義釋出的各種命令)、制、詔(改皇帝命令為命為制,令為詔)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皇帝針對特定的事件,特定的犯罪臨時釋出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如《焚書令》、《田令》等。

(3)在秦朝,式也是一種法律形式。式是辦事規則,公文程式。如雲夢秦簡當中曾有《封診式》,具體規定了堪驗、調查、審訊的法律文書程式。

(4)在秦朝,為了統一適用法律,還專門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釋,以利於官吏依法判案。在雲夢秦簡中,《法律答問》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釋的明證,它對秦國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適用當中的重要問題,都作了具體解釋,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為秦國法律形式的一種,秦統一後仍在沿用,並且影響到後世的法律解釋。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馬,一天,馬踢傷別人又吃了別人田裡的莊稼,問是否追究法律責任。

答:身高不足六尺,不當賠償損失。」

韓信自小父母雙亡,生活幾無著落,在人世間倍受**,後世流傳著的韓信忍跨下之辱,便是歷史明證。即使在這樣非常艱難的歷史逆境之中,韓信卻身懷大志,他犧牲自己整個青春,學得有驚天緯地之才。

公元前209年,陳勝、吳廣揭竿而起,韓信佩劍從軍,投身在項梁軍中。項梁戰死後,韓信繼續跟隨項羽,但未受重用,只是充當一名執戟衛士

如何看待秦代的法律規範 5

5樓:徐麗心

那是一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的必然!

或許我們看那是殘酷無道的!

但不可忽視正是它推動了歷史的前進!

秦朝法律的特點是什麼?

6樓:胡延斌揚州

秦律的主要特點:

秦律產生於戰國後期至秦朝統一的社會轉型時代,受到傳統與變革的雙重影響,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

第一,革除舊法,殘存舊制。在春秋戰國時期新舊制度的交替過程中,秦律作為一部維護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確規定了一些限制奴隸制的法律內容。如秦律嚴禁掠取人質抵償債務,違者「皆貲二甲」,以限制債務奴隸的擴大。

《軍爵律》規定,奴隸立有軍功,可以免除奴隸身份,並取得相應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贖免其親屬的奴隸身份。《司空律》規定,百姓在應徵服役期外自願戍邊五年,也可贖免一名親屬的奴隸身份。

另一方面,秦律作為一部社會轉型時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會保留一些過渡性的舊制度殘餘。例如:俘虜身份為奴隸;某些犯罪者或有關人員籍沒為奴婢;奴婢子女世襲為奴;奴隸可以買賣賞賜;主人刑殺奴隸,奴隸無控告權,官府亦不準受理,堅持控告者有罪;這些規定顯然有保護和擴大奴隸制殘餘的傾向。

第二,重法輕禮,厲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則的指導下,秦政權放棄「禮治」思想,堅持「明法度,定律令」,通過焚書坑儒、統一思想、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等手段,確立了君主**集權的法律制度與**統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輕禮、厲行「法治」的鮮明特徵。

第三,重刑輕罪,刑罰嚴酷。秦律繼承先秦法家「重刑輕罪」的定罪量刑原則,制定了一套嚴酷殘暴的刑罰制度。如前引秦律規定,「盜採人桑葉,臧(贓)不盈一錢」,就要「貲徭三旬」;五人以上共盜贓值一錢,則斬左趾並黥為城旦;甚至「誹謗者族」;「敢有挾書者族」;「妄言者無類」;「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從而使 「劓鼻盈累,斷足盈車,舉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數量激增。

第四,內容豐富,體系繁雜。如前所述,秦律內容非常豐富,調整範圍相當廣泛。它以李悝《法經》確立的「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立法原則為宗旨,以維護官私財產所有權和人身安全,鞏固君主**集權國家的社會秩序為基本內容,涉及社會關係的諸多方面。

但是,由於早期立法技術的侷限,秦律未進行系統全面的整理,因而導致其內容瑣碎,條目繁縟,體系繁雜,缺乏條理,有的法律概念不確切,某些條文互相重複或自相矛盾。

7樓:匿名使用者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制史上佔有獨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為秦王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集權的封建政權。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強烈薰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響的政治人物制定出來的,在整體風格上法家色彩極為濃厚,

主要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範。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

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執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範圍不斷擴大,法律規範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範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參考資料

天涯社群.天涯社群[引用時間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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