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背書不連續,承兌人或出票人可以拒付。
這時候,持票人想要獲得票據,就要舉證證明雖然背書不連續,但是自己依然享有票據權利。通常需要簽章不服規定的公司出具證明,證明簽章錯誤。
如果背書不連續,幾背書實質上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為什麼是錯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付款人不能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因為背書要連續的指的僅僅是要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比如有偽造簽章的情況,付款人仍然應對持票人付款。
如果背書不連續 即背書在實質上的不連續 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否則付款人得自行承擔責任 錯哪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這道題出的斷章取義,少了很多話,這就是10版新書的最大問題。其實你自己把10版財法翻到第二章111頁,看中間2.背書連續這部分。
在這部分中分為兩段,這題把第一段、第二段擷取拼接成了這題,所以看的很費解。這題辨析的關鍵在「背書在實質上的不連續」,實質上的不連續付款人仍要付款,但有前提——付款人不知道持票人是否是真正的票據人。只有在形式上不連續,付款人才能拒付。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對方不肯出證明,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好好學習一下如下幾條票據法的具體規定,你就知道該怎麼做了: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
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
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
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
責任。第六十三條 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
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
第六十四條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
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
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條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
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
擔責任。
第六十六條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
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
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
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
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第六十七條 依照前條第一款所作的書面通知,應當記明匯票的主要記載事項,
並說明該匯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
追索權。
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
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第六十九條 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
後手無追索權。
第七十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
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
和費用的收據。
第七十一條 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
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
算的利息;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
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第七十二條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條規定清償債務後,其責任解除。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就快完蛋了,刻意不填某些項是這類文書的常詐騙手法
如果背書實質不連續付款人應拒絕付款是正確的嗎
6樓:
付款人不能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因為背書要連續的指的僅僅是要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比如有偽造簽章的情況,付款人仍然應對持票人付款。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被拒付退票怎麼辦
7樓:泡芙奶茶時代
票據法第31條規定,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因此,銀行在付款時都會審查票據背書是否連續,票據背書是否有瑕疵。如匯票上的背書存在不連續的情況或者存在背書上的不規範,銀行往往會拒絕付款。
實踐中,因為背書問題拒絕付款的情形,常常有以下幾種:
一、被背書人處存在書寫錯誤的情況;
二、背書籤章出框;
三、匯票粘單處騎縫章不規範;
四、背書人簽章模糊不清;
五、背書人簽章用章錯誤;
當然還存在很多其他因為背書引起的不連續、不規範問題。
遇到前述情況,通常都需要造成不連續或者不規範的當事人出具證明,予以補救。一般情況下,銀行在收到相應公司開具的證明,都會解付。但是也有銀行只要存在背書上的問題,就堅決拒付到底的。
這時候持票人就只能起訴到法院,通過法院判決銀行付款。此類案件,只要持票人能夠證明自己合法取得票據的,同時又有背書瑕疵的當事人出具的證明,那麼就可以通過票據律師將官司打贏,並最終獲得票款。
如下案例中,a公司從c公司處合法取得匯票,但是在辦理銀行託收手續時,因為在匯票與粘單的貼上處蓋章時存在錯誤致使付款行拒絕付款。事後,雖然a公司出具說明,付款行依然拒絕付款。最後a公司起訴付款行,法院最終判決付款行支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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