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科技情報咖
不可以。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並製作現場筆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擴充套件資料:
筆錄具有的法律價值:
裁定、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必須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當事人庭審中的自認、辯解都將直接影響其實體權利,而這些重要活動必須被庭審筆錄記載方有價值。雖然許多的法院已在庭審中配備了速錄員,或進行同步錄音錄影 。
但現行訴訟法只規定了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由書記員記入筆錄,其權威性毋庸質疑。庭審筆錄所採用的資源較為合理,符合公正與效率的雙重要求。
訴訟的價值不等同於裁判結果,也體現在庭審筆錄所描述的過程之中。庭審筆錄為裁判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卻不依附於裁判。再言,判決可能被改判或撤銷,庭審筆錄卻不能主觀的重複作出或隨意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23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資料。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並製作現場筆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這似乎可以理解為,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筆錄,可在筆錄中註明後作為證據使用。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卻又作了規定: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
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蓋章。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擴充套件資料: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23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23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資料。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雙方當事人籤的房屋買賣協議,未經公證處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bai雙方當事人籤的房屋買賣協議 du,未經公zhi證處公證也有法dao律效力的。內根據法律規定,房屋買容賣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內容合法 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或蓋章 確認後合同即有效。而經過公證的房屋買賣協議,只是在法律上可直接對其的真實性 合法性予以認可,對房屋買賣協議本身的法...
被治安拘留,在派出所做的詢問筆錄,是不是全國公安網都能查到呢
你好,治安拘留針對的是違法行為,而違法行為會在公安機關留有案底。但是,不用擔心,一是因為這個案底不會公開,不像刑事案件的判決書會在網際網路上公開,一般人都可以查到別人的刑事案件及處理結果。但治安拘留的案底是不會向公眾公開的,不會影響就業 生活等。另外,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就是被治安拘留過的人也不會影響...
民事訴訟中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司法鑑定,是否有效,合法嗎
有效,但是不合法。一般來說,法院委託的鑑定是當事人一方或者兩方向法院申請回,法院才會答去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鑑定報告不論是單方委託還是法院委託都是有效的,鑑定機構均需要對鑑定報告負責 鑑定報告能否被法院採信,取決於法院。單方委託的鑑定報告,由於是單方提供的鑑定材料,鑑定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委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