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舟情趣
收集證據,寫辭職信用郵政或順豐快遞送達公司,辭職信影印並儲存好,郵寄時進行錄影(辭職書內容:因某某公司長期拖欠工資,導致無法生活,被迫辭職。 簽名按手印)然後去仲裁主張:
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不滿6個月半月工資) 祝你好運 !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沒有註冊過,老懂部門無權受理此案。只能向當地法院起訴個人。沒用註冊的公司都不是合法公司,建議下次找工作千萬不要再去了,萬一發生勞動糾紛你連證據都收集不到。
3樓:112333束脩
一、收集證據,符合以下條件的都可以。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影。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二、去查以下對方是公司還是個人,要清楚你在為誰工作。如果是公司去你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院進行仲裁,如果是個人去你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老闆不發工資,報警可以嗎???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老闆不發工資,勞動者是可以報警的,但多數情況下報警也沒什麼用。
1、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督促仍然不支付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這樣報警才會有用。
5樓:匿名使用者
1、報警沒用,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6樓:六和尚
拖欠工資是勞動爭議案件,不是治安或刑事案件,不建議報警,建議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用人單位拖欠你的工資,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拖欠工資,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你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7樓:頓忍出南蓉
1、根據《工資管理條例》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不發工資屬於勞動部門監管,可以提供勞動證據到公司所在地勞動局仲裁。
8樓:苟傅香餘卯
你好!老闆不發工資,你必須因此與他吵起來,從而引發了糾紛,此時你可報警,警察必受理。這樣的做法有利於你加快解決工資怠現問題。
若有疑問,請繼續向我提問。
9樓:頻信可癸
老闆不發
工資報警沒有作用,因為不發工資屬於民事糾紛,不在公安機關受理範圍內,老闆不發工資,違反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10樓:賓彪假行僧
你可以選擇報警,但是警察最多就是來給你協調一下。如果在警察的協調還是不付給你工作的話,你就只有去申請勞動仲裁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用的!到勞動局投訴!
13樓:家微紀心
一般情況應當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督促仍然不支付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這樣報警才會有用。
所以你最好去投訴或者申請仲裁!
14樓:兄弟
我已經投訴了,不知道有沒有用
15樓:白登元
找勞動局舉報他,要是用法律手段沒用就只能用違法的行為了,法律都沒用就證明現在不是法制社會了
老闆一直拖欠工資不給怎麼辦可以報警嗎?
16樓:向日葵
可以。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但因為老闆拖欠工資一般屬於勞動糾紛,所以報警後將很難得到處理。實踐中,被拖欠工資的員工最好是採取以下措施:
1、找老闆協商。為節省時間跟精力,建議可以先試試直接找老闆協商處理。
2、找勞動部門投訴。投訴時,一般是找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後,由其責令老闆及時支付工資。
3、找勞動仲裁機構仲裁。員工被找藉口拖欠工資,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追討工資,將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一旦離職的話,就要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找法院提起訴訟。發現經過以上方法都無法拿回工資的,那麼員工最後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處理。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最後,發現老闆一直找藉口拖欠工資的,員工最好是提高警惕,一旦發現不對,比如老闆跑路等,那麼建議就要積極採取措施。如果被拖欠工資的人較多,並且工資總額較大,那麼必要時也可以報警處理。不過,最好是按照一般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解決。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7樓:華律網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督促仍然不支付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這樣報警才會有用。如果發現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1、先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4、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調解和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樓:帥帥帥
老闆拖欠工資其他解決方法
一、在解決拖欠工資過程中一定要留有證據,比如合同、拖欠工資證明,可以身所在地的工會部門請求幫助;
二、可以向當地信訪部門進行信訪或上訪,人多時一定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三、如果是建築、房地產企業拖欠的,也可以向當地的建設局請求幫助,建設局都設有清欠辦;
四、可以向當地法院提出上訴,這種方法可能比較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
(一)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的2日支付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報酬,但用人單位沒有履行這一約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則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對於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一規定,超過十五日給勞動者結算工資報酬,則也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每月1000元,但用人單位卻只支付給勞動者950元,則屬於未足額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三)用人單位支付在試用期間的勞動者工資低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
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支付工資的,也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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