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式有哪些

2021-10-11 05:46:19 字數 3354 閱讀 8634

1樓:小啊飄吖

分為協商程式、調解程式、仲裁程式、訴訟程式。

(一)協商程式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規規定,國家提倡勞動爭議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後,主動就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協調雙方的關係,消除矛盾,解決爭議。勞動爭議為人民內部矛盾,可以也應當協商解決,但當事人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當事人自願可以協商,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應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調解程式

這裡說的調解是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進行的調解,而不是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程式上的調解。調解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也不是必經程式,當事人在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時,可以而不是必須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即可以申請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當事人有權自主選擇。

(三)仲裁程式

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最重要的程式,是法定的必經程式。不經過仲裁,當事人就無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程式介於調解與法院判決之間,既具有調解程式的靈活性,又具有法院審判的權威性和法律強制效力。

勞動爭議當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員會裁決後,對裁決不服時,才能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四)訴訟程式

依照《勞動法》及有關法規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裁決不服而起訴,不能起訴仲裁委員會,也不能直接就勞動爭議向法院起訴。

2樓:high芋頭小姐

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式有調解程式、仲裁程式和訴訟程式。

一、調解程式: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不經過調解程式,調解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反悔的,仍然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仲裁程式:

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最重要的程式,是法定的必經程式。不經過仲裁,當事人就無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程式介於調解與法院判決之間,既具有調解程式的靈活性,又具有法院審判的權威性和法律強制效力。

勞動爭議當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員會裁決後,對裁決不服時,才能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不予受理。我國勞動爭議的仲裁實行的是一裁二審,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而不是採取「裁審擇一」的體制,即或選擇仲裁、或選擇訴訟的制度。

三、訴訟程式: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裁決不服而起訴,不能起訴仲裁委員會,也不能直接就勞動爭議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於民事訴訟程式,採取兩審終審制,即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的,當事人必須執行,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至此勞動爭議處理程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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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勞動爭議的注意事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

3樓:好木木偶

一、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程式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程式

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式解決勞動爭議。

4樓:長崎偏愛

申請,受理,通知舉證期限等、**、宣讀紀律、雙方陳述請求和事實、調解、質證、庭審調查、辯論、自由辯論、休庭、擇日出具裁決,不服的起訴或者生效後強制執行。

以上為勞動仲裁程式的簡易說明。爭議處理的方法在仲裁之前還有單位調解、向勞動監察投訴、三方調解,及當事人協商等。

在理論上,勞動法這塊屬於經濟法範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這是總目的。按照這個大方向,根據實際案例或者自己的理解去答。

論述嘛,線不錯,就無所謂標準答案了!

5樓:破曉狗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基本程式請求解決:

⑴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式或仲裁程式。

⑵調解程式。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⑶仲裁程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⑷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式。

6樓:匿名使用者

處理勞動爭議的流程:當發生勞動爭議事件後,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基本程式請求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當事人再選擇通過勞動部門調解程式或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部門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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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的問題

打官司是直接到法院起訴,而不是投訴,根據你現在的情況,應先到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是免費的,根據仲裁結果來獲得賠償,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單位賠償損失。建議你看看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和相關的關於工傷鑑定的法規,如果認定是工傷則直接起訴,何必走仲裁程式 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