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能否視為續簽,勞動合同到期未及時續簽,時隔兩年,是否還可以追責

2021-12-16 10:30:27 字數 4581 閱讀 3411

1樓:回憶木剛

其中有網友引用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認為這一情況應視為續簽。

筆者認為該情況是否視為續簽有待商榷。事實上,在《勞動法》頒佈後,對於勞動合同是否採用書面形式的討論一直在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6條第1款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從該規定可以看出:

在司法上,已確認雙方的勞動關係不是勞動合同保護下的勞動關係,而是一種事實勞動關係。這種事實勞動關係與一般意義上的事實勞動關係不同在於,勞動條件是以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基礎的。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公佈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41號)確認廢止了7件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擬修訂5件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現行有效52件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雖然《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因級別較低沒有列入修訂範圍,但該檔案第14條規定卻與《勞動合同法》第10條相沖突。

《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關係的確定,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為唯一標準。雖然許可雙方在勞動關係建立後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但對於超過這一時間是以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為代價的。

在《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約束下,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勞動合同,雙方仍然存在的是事實勞動關係,而不具備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的基礎,除非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要求,視為按本合同期限及勞動條件續簽一次。但要特別指出的是,這種續簽只能適用一次。

在2023年後,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次到期後,在職工未書面確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原勞動合同約定:第二次或者以後勞動合同到期後,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要求,視為按本合同期限及勞動條件再續簽為無效條款),用人單位按續簽勞動合同處理雙方的勞動關係,將承擔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每月(無1個月的過渡期)支付雙倍工資的代價。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但是實際繼續存在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未及時續簽,時隔兩年,是否還可以追責

3樓:baby無知的螞蟻

1、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但是時效性為一年,即未簽訂合同時間開始的一年內是可以索賠的。但是勞動仲裁受理的為爭議發生開始的一年內。

現已無法索取雙倍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樓:闖王行天下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問題。

1,你如果想追究2023年之前的雙倍工資是沒有的,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問題。你所描述的是你於2023年6月8日入職目前所在的這家公司,因為辦公室人員都是三年續簽一次合同,我一直以為自己的勞動合同是到2023年結束,可在2023年準備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時候,人事同事發現我實際合同早在2023年6月份就到期了,如果說你的合同在2023年6月份到期以後,這期間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像這種情況,你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但是合同到期以後,你自己又與公司續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視為你已經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是沒有辦法主張雙倍工資差額的。

希望能採納,謝謝?

5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你好,勞動爭 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一年,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6樓:芥末留學

最普遍的介紹:合同問題

特點是什麼:到期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合同到期,1,續簽勞動合同,2,解除勞動合同,3,時間長不續簽,視同勞動合同。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應提前30日告知,雙方都有義務。

7樓:

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可否算事實勞動關係

8樓:微風

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工作而未續簽勞動合同,此屬於「過期合同」問題。「過期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儘管事實勞動關係在建立形式上存在缺陷,但仍然是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根據《勞動法》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合同到期未續訂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計算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仍在繼續上班,是否為自動續簽?勞動合同法中有沒

9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視為雙方按照原待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

需要提供的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等。

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之後**審理,並且會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在立案後60天內下達裁決書。

對於裁決書不服的,收到裁決書15天之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勞動仲裁委不收費,在職或離職一年內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0樓:卓良電氣

1、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滿一個月未簽訂合同且勞動者仍繼續上班單位未表示反對的,可以認定雙方建立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及時補訂合同,否則應當從訂立合同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月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未與我續簽

可以申請仲裁。主張10年10月以後的雙倍工資。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和公司協商不成,立即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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