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後補償金多長時間發放

2021-12-23 08:46:16 字數 2002 閱讀 1620

1樓:周律師說

你好,依照規定,一般解除勞動合同後補償金應在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就應該發放。但在實踐中,單位會在統一發放工資日時一起將補償金給員工。

2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就應該發了。現在有一些正規的單位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當月工資一起補償金就一起直接打到職工卡里面了。

3樓:衡其英在儀

參考: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主要掌握以下幾方面:

1、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有三種,分別是勞動法第二十

四、二十六和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也就是雙方協議解除、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和經濟性裁員解除三種。

2、怎麼依據工作年限來計算經濟補償金?

根據一九九四年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上海市有一點特殊規定,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五條:「……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那麼如果某員工工作了2年7個月,按國家的規定可以取得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他工作的是上海的企業,則可以取得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上面提到的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是如何確定的?

就上海的情況來說,《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五條中對此作了詳細規定:「……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該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十二個月的,僅計算所有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資即可。

4、單位想解除勞動合同而又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該如何處理?什麼是通知替代金?

發生了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想解除勞動合同而又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相應地往後推至30天屆滿。

除了上面的做法外,上海市有特殊的規定,考慮到當用人單位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時,勞資雙方的關係顯然惡化,即使認為勞動合同還有效力,勞動者也難以在用人單位正常的上班,這樣很可能不能在法定的工作時間提供正常的勞動,實際中常有勞動者一氣之下乾脆不去上班了,那麼在這一段時間內勞動者會被認為是曠工,用人單位就可以不支付這期間的最低工資了,另外即使勞動者去上班,雙方也會感覺不愉快,反倒不如馬上作個了斷。基於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規定了我們通常說的通知替代金以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換句話說,雖然這一個月員工由於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已不再為單位工作,可是這一個月中單位原本對員工應該承擔。這些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工資、獎金、社會保險費用、公積金費用等。

4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在半個月左右。

縱橫法律網-天津哲科律師事務所-孫金剛律師

6樓:笑解煩惱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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