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試用期員工及員工離職沒有辦手續,公司可以暫扣他這個月的工資嗎

2022-01-02 06:58:04 字數 1410 閱讀 8826

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可予以辭退。

因為是在試用期,所以:

1. 公司不需要作出補償

2. 公司也不能以未交接工作為由拒絕開具離職證明和剋扣工資,要按實際工作日發放給勞動者。

3. 公司是有理由可辭退員工,而員工可提前三天無理由提出離職,三天後合同自動解除。

比如你交接工作弄個十天八天甚至更久的,雖然公司願意支付薪水,但對方還未必願意接受呢,所以說你有權馬上開掉員工,員工也有權三天無理由離職,並且你得按工作日支付薪水,不得剋扣,並且有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的義務。

2樓:畫魂

不需要賠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樓:祖任練易蓉

公司不可以暫扣勞動者工資,扣除工資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勞動監察大隊會予以查處。勞動者也可能會提出勞動仲裁。

4樓:歷瑋蒼泰和

先聯絡辭退員工盡快回來辦理離職手續,說明原因可以暫時不放當月工資,但不能以此理由長期扣押工資。如協商不定,還是要給他發工資的。

試用期員工沒辦離職手續企業可以不支付工資嗎?

5樓:蓋普希金

擅自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當日是工資結算日,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期限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協調不成當事人再申請勞動仲裁。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勞動者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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