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
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職工申請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3樓:之何勿思
如果是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解除後,由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需要支付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以下勞動合同的,應當按2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3、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6、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傷殘職工主動提出解出勞動合同的可以同時擁有補償金和工傷待遇:理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3條;勞動合同法46(1);38(7);工傷保險條例:36條、37條,
5樓:周律師說
如果職工不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樓:嶗啤五廠
如果是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是否可以選擇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賠償金和經濟補償
7樓:社保諮詢師大鄭
我來試著給你回答。
1.勞動爭議時效:
你現在還沒辭職,也就是與單位勞動關係存續,勞動爭議時效不是1年,你可以追索你自入職以來的權益(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2.社保:因為你的社保他們一直交著,這塊問題不大。
3.加班費:
你說常年加班,這個你可以主張自入職以來的加班費。(每天標準工時8小時,每週四十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加班費標準:
延時加班1.5倍工資,延時是指超過8小時候繼續工作;雙休日2倍,但可以調休;法定節假日3倍,不可調休)。你最好能舉證出來你的加班記錄。
當然這比如簽到表在公司,他們有義務提供,但是一般也就儲存2年。2年以前的難說,法律並不要求。
4.雙倍工資: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視為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與你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直沒簽訂正式合同)。但是2008.2.
1-2008.12.31公司需要支付你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是08年1月1日生效的,所以滿一年的當日即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解除勞動合同:
既然存在不支付加班費或者少支付加班費,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以這個為由(建議書面通知)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經濟補償金:
因為公司違法,你主動解除,也是有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7.經濟補償標準:
自2023年1月1日起計算(之前勞動合同法沒出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023年以前的部分可以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追索經濟補償金(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8.綜上:
你可以主張11個月(08年)的2倍工資,自入職以來的加班費(這個有難度,但是2年內的問題不大),經濟補償金(補償年限自08.1.1至今)和08年之前的那部分。
收集好相關證據,工作證、崗位協議等等
8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勞動者是因為自身的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9樓:簡簡單單
你的情況,不能要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可以要求公司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除非出現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那樣的話,可以按該規定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主張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的雙倍工資,因為公司未拖欠你工資,而你主張雙倍公司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所以你還可以再多要一年的工資。如果公司未給你繳納社會保險,那你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只有單位違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才能主張賠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1、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你的情況可以視為已經與單位簽訂了長期勞動合同。
2、至於你的補償數額問題,包括十一個月雙倍工資差額、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12樓:李律師
1、約定3個月試用期,應當簽訂3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應當在入職一個月內,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第二個月開始每月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2、您所指的長期負重、不公正待遇具體指的是什麼事情,如果企業存在法定情況而導致勞動者不得不辭職,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13樓:丁婷
公司是否幫你繳納了社會保險?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去向當地勞動局諮詢
在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5樓:匿名使用者
在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麼
16樓:
如果工傷職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是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能夠得到經濟補償金。
該條第6項規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是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獲得經濟補償金,而不是指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工傷職工應正確理解運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第36條、第37條雖然規定了5級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能夠獲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但沒有明確規定也能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
這裡就要區別情況而言。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工傷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能在獲得工傷待遇的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反之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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