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式與簡易程式的聯絡與區別

2022-01-04 21:38:35 字數 5054 閱讀 4172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在合議庭組成上面不同,普通程式案件需由審判長,審判員和陪審員;而簡易程式,則有審判員單獨審理。

其次:適用的案件不同,簡易程式適用案件權利義務較為明確,案由簡單的案件;而普通程式適用於案情複雜的案件;

最後:就是辦案時限的不同,簡易程式案件需要自立案之日起3月內審結完畢;而普通程式案件是6個月,如果案情複雜經法院院長同意還可以適當延長。

2樓:匿名使用者

普通程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式。因與特別程式、簡易程式相對而得名。第一審程式是全部民事審判程式的基礎,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可分為四個階段:(1)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式的開始階段。

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2)審理前的準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後、審理之前應作的準備工作。

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蔘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3)**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進行調解或判決。

**審理又可分為:①準備階段。由法庭查明和解決案件能否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

②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審查各種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全面調查。③法庭辯論。

④調解或判決。法庭在審理和辯論的基礎上可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審理即告終結;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依次判決。(4)宣判。

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簡易程式是指較之通常為第一審程式更為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式。為普通程式的簡化程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

即:(1)原告人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爭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2)可以用簡便的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3)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受**的有關規定、法庭調查順序和辯論順序的限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自訴案件和輕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必組織合議庭進行。審判員對自訴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訴訟上的調解,調解成立,與判決發生同等效力。

上述諸規定,可以理解為審判程式的簡易形式。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的聯絡和區別?

3樓:黑線**

兩者的聯絡:

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於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式審理。

兩者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由此可知,簡易程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普通程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3、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4、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式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不同,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4樓:猛小蚊

審限簡易三個月 普通六個月。簡易獨任審判,普通合議庭。簡易可以轉為普通,普通不能轉為簡易。

5樓:法寶律師

簡易程式便於當事人訴訟,也便於法院審理案件。

民事訴訟普通程式是相對於簡易程式而言的,指民事訴訟一審過程中由合議庭進行審理,適用一般審限,案件應進行的相關程式不予減化。

6樓:覺王

普通程式具有完整性,從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並作出最後裁判,全部程式法律有嚴格、具體的規定,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和特別程式審理外,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重大、複雜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式審理。

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須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簡易程式是案情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審理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原告可用口頭起訴,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用簡單方式(如口頭通知)隨時傳喚當事人、見證人。

簡易程式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的主要區別

7樓:郭志豪

1、審判員獨任審理,普通程式一般由3人組成合議庭;

2、簡易程式庭審流程簡單,無需嚴格按照民訴法規定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順序進行,普通程式則不可以;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8樓:人阿尼

審限簡易三個月 普通六個月。簡易獨任審判,普通合議庭。簡易可以轉為普通,普通不能轉為簡易。

9樓:匿名使用者

審限一個三個月 一個六個月。簡易的要通知雙方同意 案子要簡單的。除了不能用簡易程式都能用的。一樣可以上訴的。

民事案件法院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的區別

10樓:小揚說歷史

1.立案手續辦理不同:普通程式的立案,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後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

2.調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式不強制適用這種複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不同:普通程式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

適用聽證程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適用簡易程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5.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不同:普通程式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並經過人民法院許可。

簡易程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

11樓:石小希

可以從以下幾點辨別:

1、適用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知,簡易程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而普通程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2、提起方式要求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3、審理人員組成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4、審理期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不同。

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2、審判人員組成不同: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普通程式由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由3人組成,3人中至少有1位法官,除了法官還可能有人民陪審員,尤其在基層法院;

3、調查形式不同:簡易程式不強制適用複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普通程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

3、審結的時間不同:簡易程式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式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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