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在辭退後幾個月內發放

2022-01-06 12:41:21 字數 5500 閱讀 5789

1樓:濤聲海韻

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商標註冊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應當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拖欠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3樓:謝炳城

問題描述詳細清晰,這樣的問題討論起來才有針對性。我談幾點看法:

1、關於部門解散。不難看出,單位現在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部門解散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還是有爭議的,不過,這不是本次討論的重點,這裡不說,就當是屬於吧。

但是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上綱上線地論證,部門解散是很難算作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很難站住腳,如果論證後不能算,那麼,單位的解除就必須是雙方同意了(即協商一致),否則單位是不能單方面解除,單位強行解除的,就構成違法解除,賠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2、關於補償。我認為單位提出的這個補償方案是不合法的,既然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來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這裡有兩個選項,一是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一是多支付一個月工資(俗稱代通知金),單位可以二選一。首先,按樓主描述,單位是8月1日找樓主談的,要樓主23日離職,提前時間不足三十日,其次,單位找樓主談時,只是口頭通知說專案變動。

綜述此二點,我認為並不滿足「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的要求,那麼,選項一不能滿足,那就只有選項二了,即「多支付一個月工資」。歸納起來就是(假定第一條論述成立,即部門解散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單位向樓主支付的補償應當是: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0.

5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3、關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裡再回過頭來論述一下這個問題吧,假定部門解散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是現在這個變化現在事實上還沒有發生,只是單位為了不讓勞動者轉正,才提前依據此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知道,這條規定寫的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指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而不是「客觀情況即將發生重大變化」(指未發生或即將發生)。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然後用外包形式解決「發生變化」前的事,是否存在逃避經濟補償的嫌棄?

按照單位的邏輯,那是否單位可以隨意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就是:單位明年要解散這個部門,單位後年要解散這個部門。對於單位在「客觀情況」發生之前,當成是「客觀情況」正在發生,依此解除勞動合同,我認為單位這個做法是有爭議的。

當然,如果勞動者無異議,這一點可以忽略不計,就當是客觀情況正在發生就行了。

4、關於外包。當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按上面第二條支付補償後,單位再與樓主簽訂外包協議,這個就無可厚非了,雙方勞動關係已解除,外包屬於非勞動關係的商業合作,不再歸勞動法調整。

看得出樓主是個懂勞動法的人,希望我的觀點能夠對樓主判斷問題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疑問,請追問,我們再共同**。

4樓:手機使用者

要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來確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按《勞動合同法》十七條規定支付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支付經濟賠償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合同期內,你朋友自己提出辭職,能否得到補償要看你朋友辭職的原因。如果是依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5樓:baby無知的螞蟻

1、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

第五,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問題

一個半月的補償是嗎?一個月的通知金 公司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上有規定 再加上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未滿半年的工作時間,可以補半個月,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上有規定的 所以,結果是補你一個半月的工資。在 客觀情況 合法的情況下,未提前通知你還賺到了,你現在得到的是1.5個月工資補償金,如...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賠償金怎麼補?

根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

公司部門解散,賠償金是在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付,還是之前給付

你們的公司部門解散了,那麼肯定會給你們員工賠償金,賠償金是在簽訂解除勞動合同之後,一次性給付到位。關於員工賠償。很多公司支撐不下去,就會面臨倒閉的風險,那麼如果是公司倒閉了,勞動者如何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獲得相應的賠償?下面詳細為大家介紹。一 公司倒閉,員工如何賠償 按照勞動法規定要求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