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債權申報的方式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供如下證據:
1、債權證明。即證明債權的真實性、有效性的檔案,如合同、借據、法院判決等。
2、身份證明。債權人自己申報的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
3、擔保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訴訟的,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具有債權申報的效力。
二、可以申報的債權情形
1、職工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為我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
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利息請求權。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隨本金一同申報。
3、待定債權。
叉稱「或然債權」,是指其效力有待確定的債權,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申報,但必須說明其待定的狀況。
4、連帶債權。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5、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除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外,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擴充套件資料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
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
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如果債務
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②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並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2樓:掘金知產
一、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二、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
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三、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四、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五、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2、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3、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
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一)申報債權的範圍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4、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5、債務人破產涉及保證人的債務清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一、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二、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
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三、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四、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五、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2、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3、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
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破產債權如何申報,債權申報的特別情形
4樓:雲帳房
破產債權如何申報
(一)債權申報
可以申報的債權: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3、須為法院受理前成立的債權;
4、須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但是該債權是否到期、是否有財產擔保在所不問。
(二)債權申報的審查
管理人審查,編制債權表,債務人和債權人有異議的可以起訴。
(三)逾期申報和未申報
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
(四)未申報的不得依照破產程式行使權利。
二、債權申報的特別情形
(一)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二)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三)職工債權不必申報。
(四)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五)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六)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的程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七)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八)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九)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債權申報的時間,申報債權有什麼要求
5樓:華律網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於破產程式及時、順利進行是必要的。那麼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是多久呢?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債權人申報債權是有期限的,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應當自收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允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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