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包方,以家庭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為紐帶而組成的有機整體。通過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戶應向國家上交的定購糧和集體經濟組織提留的糧款等義務同承包土地的權利聯絡起來;把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提供的各種服務明確起來。 理解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要注意兩點:
第一,必須明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同於合作化前的個體經濟,它仍然是公有制經濟,因為決定經濟性質的不是經營方式,而是所有制。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儘管在分配上採取了一種簡單、直接的形式,但是農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土地的所有權仍屬集體,農戶只有使用權,實行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相對分離。第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核心是一外「包」字,包土地,包分配,「包乾到戶」。
其特點是責任明確,利益直接,分配方法簡便即「交夠國家的,留足自己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變了我國農村舊的經營管理體制,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因為:
第一,就全國來說,農業發展水平比較低,主要是手工勞動,因此不適合大規模的經營,而將經營的單位劃小到家庭,同這種手工勞動的生產水平相適應。第二,原來那種大規模經營下的集體勞動(改革前農村以生產隊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農民評工記分年終分配)對每個人的勞動數量、質量很難準確統計,因而必然是平均主義的「大鍋飯」,而以家庭為經濟單位可克服幹多幹少一個樣的的平均主義。第三,農業生產的勞動物件是動物、植物等生命體,勞動物件的這種特性要求勞動者有更強的責任心,以家庭為經營單位有助於這種要求的實現。
所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得以蓬勃發展。 「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具體體現在集體和農戶的兩個經營層次。集體在經營中的作用主要在土地發包,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等,農戶則成為基本的生產經營單位。
「統」和「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關係。其中,集體經濟組織是雙層經營的主體,承包家庭經營是雙層經營的基礎,離開了其中任何一方,聯產承包責任制就不能成立,雙層經營體制就不存在。可以這樣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如果離開了集體經濟組織,離開了「統」的功能的發揮,家庭承包就失去了主體,家庭經營實質上就成為個體小農經濟,偏離了農業的社會主義方向;如果離開了承包家庭的分散經營,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就不能得以充分發揮,農業集體經濟就失去了活力,集體經濟的優越性也就不能發揮。
在實行承包後,一些大型的水利工程和單家獨戶不能做的事,仍然統一經營。例如,翻耕土地可由統一經營的農機服務公司包耕代耕,農田灌溉由統一經營的灌溉公司承包等。分散經營者雖然要向這些集體經營的公司繳納一定的費用,但比他們獨自去幹這些事要省錢省工,而且可以避免各家之間產生糾紛。
此外,大型水利工程和農田基本建設也仍由集體進行規劃和組織建設,繼續發揮集體經濟的優越性。 為了達到最佳的經濟效益,經營必須有一定的「規模」。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是指導根據當時當地經濟技術和自然條件,在一定生產力水平的基礎上,採用不同形式,將生產要素如土地適當集中,使單位勞動能達到最佳經濟效益的那種經營規模。
但究竟多大面積土地或多少畜禽養殖為「適度規模」要因時、因地制宜,由當時當地的經濟、技術、自然條件以及生產力水平決定。 我國農村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發揮了集體的優越性和個人的積極性,既能適應分散經營的小規模經營,也能適應相對集中的適度規模經營,因而促進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提高了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我國將繼續長期穩定並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依法保障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農戶在承包期內可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善流轉辦法,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證國家糧食安全。
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徵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徵地制度,完善徵地程式。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徵地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途管制,及時給予農民合理補償。
2樓:
不適應了。
其實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本來就不符合經濟規律,只是在那個年代來講,是條出路,可是在整個經濟規律中,是不合規律的。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句話錯在**?
3樓:七情保溫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句話是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擴充套件資料:
農村集體經濟的現實可能性
1、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組織基礎依然存在。在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一些農村在行政村(原生產大隊)或自然村(原生產隊)的社群範圍內,成立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
中國目前存在200多萬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有一些農村沒有成立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與村黨支部實際上履行著部分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在農村改革的過程中,村委會和村黨支部一直髮揮著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功能,如對集體土地進行發包、收取集體提留(農村稅費改革後這項職能已不存在)、為家庭分散經營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以及進行集體積累等經濟活動。
這一農業集體化的制度成果,絕不是農村改革和發展的羈絆,而是今後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的組織基礎。農村的改革和發展,不是要改革掉這些集體經濟組織,而是通過改革使其不斷髮展壯大。只有這樣,農村改革和發展才能向著***所講的高水平的集體化方向不斷前進。
2.工業化發展為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提供了物質基礎。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工業化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工業化的不斷髮展,不僅為我國農業現代化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質準備,而且為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奠定了物質基礎。
第一,工業化帶動了城鎮化程序,轉移了大量農村人口到城鎮就業,農業剩餘勞動力的減少為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創造了條件;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既可以是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成的土地承包大戶來實現,也可以通過土地承包經營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來實現。
第二,工業化促進了農業機械化,機械化水平的提高為實現農業集約化、集體化創造了基本物質條件。
第三,工業化為農業改革和發展提供了必要的資金。
3、農村改革和發展培養和造就了一批現代農民。農村改革30多年來,儘管在城鎮化的程序中,農村人才大量流向大中城市,但農村改革和發展的實踐,造就了一批立足農村、發展農村的現代農民。
這是因為,一方面,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廣大農民逐步改變了原有的自給自足為主的小農經濟意識,在市場經濟中鍛鍊和提升了商品經濟意識和市場競爭能力;
另一方面,隨著農村教育和農民培訓的發展,廣大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也有了很大提高,當前,已有近70%的農民具備中等教育文化程度。
此外,國家還採取了農民專業技術培訓、加強農業行政管理人才隊伍建設、派遣大學生村官等有效措施,為農業和農村發展提供智力支援。現代農民的形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儲備了人力資源和智力支援。
4、廣大農民具有發展集體經濟的強烈願望。在當前我國農村經濟體制下,全體村民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社群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與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存在水漲船高的對應關係。一般說來,集體富,村民富;集體窮,村民窮;集體空,民心散。
這一點無論是從集體經濟實力雄厚的村,還是集體經濟脆弱的村,都能得到印證。集體經濟的發展,不僅意味著村民負擔的減輕、收入的增加,在更大程度上意味著村民福利的改善。因此,廣大農民具有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願望。
不過明顯的一點是,無論是廣大農民的心願還是現實發展都清楚地表明,廣大農民不再需要過去那種一大二公、一平二調、「歸大堆」的集體經濟,而是要求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通過多種形式使村級集體經濟不斷髮展壯大。
4樓:匿名使用者
多了一個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是以實行家庭承包經營製為基礎、統分結合的經營體制
5樓:不朽小淡然
這句話對呀!沒有錯。
2023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這項修改,明確了我國現行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形式和經營體制
6樓:祖民
錯在了有包地種地的權力。不是土地就成了包地人的財產了、有出租收益、非法買賣權,不買賣寫出租在轉為國有、就駕空了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人,包就是私人所有權了。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製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怎麼就有不上效,不起法律作為,因為財產的所有權不義而挖走了,破壞了合法的勞動財產所得所有權制度、從法律條文上沒有明確解決的辦法、只是為白佔白用打了眼護,所以合法的財產在他人他戶手上、在有發了法律證書,合法不發證書,合法就起不了合法效律,先給合法人農戶發農戶集體財產證書,我有合法證書、他們有土地在種,還有商量的可能,他們有地在有證,我們就什麼法律效果也用不上了,只是個合法 空殼,合法實體挖空了,虛置無形的影子覆上了肉體、就變成實體人形太可怕了,第一條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這個法律總則和實事作為成了想反方向,還有條文,如土地承包權指的是有權承包,在現實生活和條文中變成了,誰包下了就成了誰的財產了、分錢不出沒有義務還成了債權人,債務人反咬債權人無義務變成了債權人,這個法律條文合法嗎?
是真不合法,並切是知法律總則原則反總則原則,知法犯法可笑嗎?臉紅嗎??他不自覺可笑臉紅並非法、寫出條文有工資就可以了,土地去了農用工用建築建設用林用,土地二字還有多少用處,還有多少權益;人的總則叫人、把人字無用了、叫頭髮用、叫手指甲用。
因為合法人得不到合法的法律總則保護財產所有權財產、不用說是財產權收益了、就成了法律笑話。法律責任董淑堂。有權包變成了 包了權,債務責任不承擔就成了債權人;包來的土地有了出租轉移買賣權就是正是的私有財產了,本來大隊集體就不是公共財產,是個家各戶合法公買公賣價錢公道買賣到的土地所有權、大隊和生產隊出了多少錢?
一分也無出錢,中共**共產黨,政權不能代頭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權不能來剝奪。農戶土地所有權,任何人不得侵犯。
這是中國土地法,黨的初心不能變、不拿勞動人民群眾一針和一錢。
公民一針和一錢。這是認可的黨紀 。黨紀國法無法同,下官財會腐態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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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據我國有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 宅基地使用權依法不能抵押,且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根據我國擔保法,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 荒溝 荒丘 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來做為抵押。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可以抵押,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單獨抵押。所以,如果想用土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