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糾紛案件怎麼處理,合夥協議糾紛

2022-01-26 02:26:09 字數 3669 閱讀 2766

1樓:

合夥協議糾紛案件處理具體如下:

正確地把握處理合夥協議糾紛的幾個基本原則

1、掌握合夥的最本質特徵。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並要求合夥人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2、合夥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

《合夥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3、合夥人退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合夥對外有債務時,以合夥財產承擔,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夥投入合夥的財產和合夥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

6、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7、合夥人散夥時在清理完各種稅款後,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餘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

擴充套件資料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四十九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樓:土流集團

(一)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下接第四版)(上接第三版)關係明確,各合夥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容易確定,合夥人之間爭議不大的,在審理個人合夥對外債務案件時,可以一併確定合夥各方應承擔債務的份額,但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各合夥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如合夥人之間對如何分擔債務爭議較大,將合夥組織對外債務與合夥內部債務糾紛一併處理不利於案件及時審理的,可以分開審理。

(二)償還合夥債務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對外承租了全部合夥債務後,在向其他未承擔合夥債務的合夥人行使追償權時,其他合夥人均應列為訴訟當事人。

(三)對合夥經營期間帳目的核實,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在受理案件前儘可能要求當事人清算。在訴訟中核實合夥帳目,可採取以下方式:

1、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各方當事人對所提供帳目單據逐一稽核。

2、法院將當事人提供的帳目單據委託審計部門進行稽核。

3、當事人自行委託審計機關對帳目進行稽核。

法院對當事人自己或者審計機關對帳目的稽核結果應進行審查。當事人對稽核結果無異議的,可予認定;對稽核結果雖有異議,但又提不出相反證據的,對其異議不予支援。

3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合夥協議糾紛案件處理,需要正確地把握處理合夥協議糾紛的幾個基本原則

1、掌握合夥的最本質特徵。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並要求合夥人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這就是說,做為合夥,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盈虧與共。這是《民法通則》對合夥的法律規定。《合夥法》的規定更為明確和具體。

2、合夥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

《合夥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3、合夥人退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合夥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第四十八條規定「合夥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合夥對外有債務時,以合夥財產承擔,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夥投入合夥的財產和合夥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

6、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7、合夥人散夥時在清理完各種稅款後,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餘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

《合夥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企業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吊銷營業執;(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三)合夥企業的債務;

(四)返還合夥人的投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有剩餘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合夥協議糾紛~

4樓:高昂雄雞

合夥糾紛應該不影響經營的,即使退夥,按照所佔比例分配就是了。從你的問題看,你投資80%,對方卻和你平均分配利潤,這是否涉及技術投資、關係投資?我看你們退夥的爭議主要是對方佔20%還是50%的份額。

你最好還是請個專業點的律師**案件,於情、於理、於法地解決糾紛。

5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不同意的話那隻好等散夥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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