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abc保險網
問:我是一家公司新招聘的員工,當近日發現公司並不想為我辦理工傷保險後,我即向公司提出了質詢。公司答覆稱,已為我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也就沒必要再辦理工傷保險,因為無論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還是工傷保險,都具有保障性質,作用基本相似,而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可以為公司節省一筆費用。
請問公司的觀點對嗎?胥喃答: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國家統一管理,不具有贏利性質。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以贏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僅由商業保險公司自行管理,國家並不直接參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即任何用人單位,無論出於什麼目的,基於什麼原因、什麼理由,均不得免除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責任。
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僅僅屬於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特別福利,其可以辦理,也可以不辦理。故本案公司無權以已經為你們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自行免除辦理工傷保險的強制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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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奶爸保小明
要,工傷保險是我們國家規定的,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的一項基本社會保險,而意外傷害保險則是商業保險的範疇,工傷保險具有更多的保障。還不懂怎麼看保險條款的朋友快點開:《這些保險公司的套路你一定要知道》
法律分析:1、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規定,某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應該為楊某某繳納工傷保險費。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及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某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應該支付相應的費用。
公司已為職工購買社保,如果發生意外傷害,工傷後,保險公司需要賠償,那公司還會需要相應的賠償嗎?
3樓:格拉騰天然**
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在工傷保險**賠付相關費用後,依據工傷的傷殘情況以及等級認定由單位需要支付的費用專案包括工傷醫療期工資、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醫療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12個月。另依據該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傷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是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已為職工購買社保,發生意外導致傷殘,並達到一定的傷殘等級並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餘金額由工傷保險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為職工繳納了社保工傷保險,當發生工傷時的相關費用是由社保的工傷保險**賠付,和商業保險公司沒關係(當然社保**是否有保險公司參與這個國家社保**管理的事情和我們無關),企業是否還要支付或賠償給員工的其他費用你可以參考一下社保的工傷保險條例(http://w1.mohrss.
裡面有詳細的規定。
如果你個人或者你的單位為你另外購買了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並且有意外傷害或醫療保障,那麼保險公司也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你報銷或給付相關的費用,如果構成傷殘的商業保險公司也要支付賠償金和社保工傷保險以及單位所應支付賠償金不衝突,但是對於醫療住院等費用是不可以重複報銷的,應該先報社保,社保不能夠支付的再到保險公司報銷。
另外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醫療住院等費用不可以重複報銷,這裡我也簡單的解釋一下:因為看病**所發生的費用是有數的(有相關的票據),無論是社保還是商業保險,在報銷時都是要把相關的票據收去的,你在社保報了票就被社保拿走了也就沒有辦法在到保險公司報了,相反也是一樣;而傷殘賠償,只要達到傷殘等級憑鑑定結果就可以領取賠償金,因為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無價的,沒有人能夠給因身體致殘所造成的損失開發票,所以企業也不能夠因為保險公司賠償了就不再賠了,這也要分開算!
6樓:七七
公司支付醫療費用,和正常的工資性收入。
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有什麼不同?
7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職工可能對這兩種險很容易混淆,下面找法網為您詳細介紹工行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之間的差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專案和水平不同。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制定標準。
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要考慮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專案上,它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體現了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保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金額則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的,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金額一次性賠付保險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據合同和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管理體制不同。工傷保險是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屬於社會保險法的調整範疇。人身意外傷害險是由金融單位的商業保險公司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屬於合同法、商業保險法調整範圍。
因此,工傷保險是一種**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 目的不同。工傷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它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或死亡後,對工傷職工及工亡者遺屬提供醫療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
工傷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分解企業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則以盈利為目的,尋求利潤最大化。 方式不同。
工傷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參加。而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方式是自願的,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自願基礎上籤訂保險合同,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項社會保險中開展和立法最早、實施範圍最廣的險種,實施工傷保險制度,對於保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分散工傷風險、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和維護社會穩定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它也能給投保者帶來一定的風險保障,也產生一定的社會效益,但它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它的目的決定了它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注意事項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中華人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同時,我國的法律、法規也不排斥用人單位參加人身意外傷害險,而是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因此,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後還需辦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兩者不能相互替代。
8樓:78年的小馬叔
人身意外險在工傷賠償中的作用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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