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王律師專業法律文書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式。
簡易程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不適用簡易程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並且,簡易程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式。
2樓: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簡易程式是什麼
3樓:河北劉律師
簡易程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式。簡易程式是與普通程式並存的獨立 的第一審程式,只是在程式上較普通程式簡易。
4樓:臧文生
獨一人審判三個月結案
5樓:匿名使用者
當場處罰程式,又稱簡易程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式。
當場處罰程式是相對普通程式而言的程式,其主要針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因果關係明確的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其主要特點在於「當場決定並當場處罰」。
什麼是簡易程式?
6樓:張好鐵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式.簡易程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式\傳喚方式簡便.
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隻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式,也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式。
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資料拓展:
普通程式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式。在中國,分為刑事和民事兩種普通程式。刑事普通程式是相對於"特殊程式"(死刑複核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而言的。
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程式。從普通程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1. 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的適用範圍不同:
《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由此可知,簡易程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普通程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2. 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的提起方式要求不同: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3. 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的審理人員組成不同: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4. 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的審理過程要求不同:
簡易程式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 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不同: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不同,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7樓:初夏嶸
簡易程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簡易程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簡易程式的特點是:(一)起訴的方式簡便。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然也可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被告人可以口頭答辯。(二)受理案件的程式簡便。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
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而普通程式規定法院接到訴狀後要審查,在七日內立案,在受理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後十日或者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然後人民法院才能確定**審理的日期。(三)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便。
可以採用**通知、口頭約定、託人代通知等方式傳喚,並不受普通程式規定的**前三日通知的限制。(四)審判組織形式簡單。實行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但應有書記員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五)庭審程式簡化。不需要嚴格劃分法庭調查、法庭辯認等訴訟階段,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只要能達到全面查清案件事實、正確解決糾紛的目的即可。簡易程式僅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案件。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無論是作為一審還是二審均不能適用簡易程式,而應適用普通程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能申請延長。
這與適用普通程式六個月的審結期是不同的。
8樓:河北劉律師
簡易程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式。簡易程式是與普通程式並存的獨立 的第一審程式,只是在程式上較普通程式簡易。
什麼是簡易程式?
9樓:河北劉律師
簡易程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式。簡易程式是與普通程式並存的獨立 的第一審程式,只是在程式上較普通程式簡易。
什麼是案件審理簡易程式,什麼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式
10樓:華律網
適用簡易程式審判的條件有:(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11樓: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訴訟程式。
簡易程式一般只適用於事實較為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被告和原告雙方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式。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式的簡單民事案件的標準:
1、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
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這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絡的,應該同時具備才能視為簡易程式。
12樓:北京周軍律師
在法院離婚訴訟中,受理案件的法院會根據局訴訟的具體情況決定採取簡易程式審理,或者採取普通程式審理,簡易程式是指: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簡易程式要簡單的多,因此,實際上簡易程式就是普通程式的簡化,即將普通程式中一些繁索的程式予以簡化或者合併,使訴訟程式更加簡潔適用。2023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簡易程式規定》開始實施,該解釋對簡易程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可以從幾個方面理解: 1、適用簡易程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裡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式轉化為簡易程式。該內容是《簡易程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式審理。
(二)不能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
1、起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為,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式的審限才三個月並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式。 2、發回,重審的。
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眾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式較為簡化的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屬於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因此,不得適用簡易程式。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
有關簡易程式,簡易程式是什麼
一 選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在審級上屬於第一審程式,是與普通程式並列而獨立存在的。特別程式是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式,實行一審終審,不具普遍性。二 選第四個答案。簡易程式起訴不需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起訴狀副本,1錯誤 簡易程式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書記員擔任記錄,2...
交通事故簡易程式,交通事故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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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法院說的簡易程式是什麼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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