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商標註冊
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屬於工傷。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認定工傷後,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等級依據相關的規定補償,存在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樓:ok明天的路
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只有一年,當時有沒有申請工傷認定,及時去勞動局詢問一下現在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不能申請的儘快起訴,否則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官司就打不贏了。
在工地受傷一年多了,老闆不賠償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按照法律規定,施工單位將工程違法轉包的,是需要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但同時又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部分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能直接認可用工主體責任,申請工傷認定必須要求提供勞動關係證明,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在工地受傷,施工單位不進行賠償的。
在工地受傷老闆不給賠償怎麼辦?
5樓:阿炎的情感小屋
屬於工傷,勞動者在一年內可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之後就工傷待遇可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仲裁、訴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院關於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6樓:華律網
建設工程領域相對比較複雜,現實中,施工單位往往是把工程分包、轉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或其他組織,這些組織招用的勞動者受傷了,索賠往往十分困難,施工單位和這些分包、轉包單位通常互相推諉,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辦呢?按照法律規定,施工單位將工程違法轉包的,是需要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但同時又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部分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能直接認可用工主體責任,申請工傷認定必須要求提供勞動關係證明,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在工地受傷,施工單位不進行賠償的,則需要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而部分地區工傷及勞動保障部門則直接認可用工主體責任,勞動者可直接向工傷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用人單位的用工主體責任。
法律依據:《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即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7樓:皆有可能
1、先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認定工傷後,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根據鑑定的勞動能力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索賠的賠償專案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8樓:輝郎
你好,我學法的。你這屬於工傷了。
承包商和公司你都可以去找,他們不賠,你可以找當地勞動保障局。
首先,大拇指現在影響生活嗎,能用嗎。不如以前的話,可以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
其次,如果鑑定有傷殘可以有一次性的傷殘賠償金。另外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工傷賠償標準各省的標準是不一樣的,不知道你是**的人。你在哪工作就按照**的標準。
當然如果上述途徑不可以,你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起訴。
望採納。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按照法律規定,施工單位將工程違法轉包的,是需要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但同時又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部分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能直接認可用工主體責任,申請工傷認定必須要求提供勞動關係證明,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在工地受傷,施工單位不進行賠償的。
10樓:快樂一生
我在工地受傷了今天找老闆,老闆說醫療費只付一半
11樓:
我在工地從樓梯掉下來屁古骨拆老闆不想給錢
12樓:
我在工地上掉下來摔骨折了,公司不理賠我因該找誰
在工地上班受傷,老闆不肯賠償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勞動合同很正常,現在大部分工地都沒有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現在你關鍵要做的事情是「定事實勞動關係」,通俗一點說要有證據證明你是給老闆幹活,且在幹活中收了傷。
認定事實勞動關係是有條件的,下面是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
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你一定要先考慮清楚處理問題的方式和程式.如果你想從工傷的算途徑走,就必須要先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然後進行工傷申報.
萬一你和老闆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那麼他們之間還是形成僱傭關係的.只不過是那就不按照工傷的程式來處理,直接按照民事中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和標準來處理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但要說明的一點是,不管是認定為勞動關係還是僱傭關係,老闆要承擔賠償責任是毫無疑問的,案件勝訴沒有太大問題.
還有一點,你可以先摸一下老闆的底,看他是否有資質承包該工程,如果,沒有資質,他屬於違法建築,你可以告訴他這件事的嚴重性。
但讓,你也可以找一下他上面的發包商或甲方和業主,讓他們施加壓力,很多時候他們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是我不知道你們老闆與他們的合同是如何約束工傷問題的。
不要太擔心,先禮後兵,錢不是很多,他陪的起,你別太軟弱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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