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業祕密和違約金計算問題(律師請進)

2022-02-05 03:29:47 字數 1493 閱讀 3288

1樓:北京肖律師

你應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樓:山野柴胡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本科生簽了三方協議後考上了研究生,想去上學,算違約嗎?要交違約金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本科生簽了三方協議後考上了研究生後,直接上學,不會涉及到違約金的問題,但會存在違約的情形。如果不想違約的話,建議提前三十天通過書面的形式告知簽約公司解除協議。

《勞動合同法》25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22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23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是簽了協議去上研究生的,協議寫的考上研究生不算違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違約,三方協議上明確寫著因升學原因造成的不算違約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自己籤協議時寫了「如因考研違約,需交違約金。。。」,則算違約,如果沒寫明,不算。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籤合同前說要考研了就不算違約,國家按規定因升學的不算違約

求問專利與商業祕密有何區別,商業祕密和專利有什麼區別?

商業祕密是指關係公司權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它通常包括 一 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二 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 經營方向 經營規劃 經營專案及經營決策。三 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 協議 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 主要會議記錄。四 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

關於辭職違約金的問題,關於辭職的違約金問題

若用人單位有提供專項培訓,並簽訂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違約金。正常的約定了服務期限的培訓,只有明文寫明瞭是培訓費的,單位有權力要求歸還!其他的單位沒有權力要的!如果你的生活費是單位出的,我覺得既然你違約,這個協商一下。律伴,試試在上面徵詢下律師的意見和想法。這是不合理的。生活費...

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問題,勞動合同,違約金?

1 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與總公司簽訂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公司不是法人單位,之所以有簽署勞動合同的權利,是由總公司一位同法人的方式授權的,如果有法人資格,就不是分公司,而是子公司,但無論是什麼,按如下分析都不會影響你的辭職。2 你與總公司簽署的服務協議,是不合法的,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除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