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合同種違約金的問題

2022-06-30 11:50:30 字數 950 閱讀 6986

1樓:

要看你與單位是否簽訂過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如果有且協議條款合法,就必須賠付違約金,如果沒有這兩個協議,就不用支付任何違約金,即使是在合同中約定的,也因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屬無效條款,不必履行。你現在已經過了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單位應當在30天后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簽訂過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和違約金就不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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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與總公司簽訂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公司不是法人單位,之所以有簽署勞動合同的權利,是由總公司一位同法人的方式授權的,如果有法人資格,就不是分公司,而是子公司,但無論是什麼,按如下分析都不會影響你的辭職。2 你與總公司簽署的服務協議,是不合法的,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除本法...

關於辭職違約金的問題,關於辭職的違約金問題

若用人單位有提供專項培訓,並簽訂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違約金。正常的約定了服務期限的培訓,只有明文寫明瞭是培訓費的,單位有權力要求歸還!其他的單位沒有權力要的!如果你的生活費是單位出的,我覺得既然你違約,這個協商一下。律伴,試試在上面徵詢下律師的意見和想法。這是不合理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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