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試用期一年的規定肯定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年及三年以上的合同試用期也不得超過6個月,一年期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如果不涉及培訓協議,那麼違約金的規定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不允許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其它違約金,即使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也是因為違法而屬於無效條款,無需履行。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並做好工作交接就可以了,無需單位批准,單位應當在30天后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樓:匿名使用者
貴公司的勞動合同關於試用期的約定違反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按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貴公司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裡關於違約金的條款也是無效條款,所以不支付違約金,沒有什麼後果,但是可能會因為公司堅持錯誤做法,你的合法權益只能通過法律方式來維護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就看單位怎麼看這個問題了,如果單位不追究也就沒什麼問題。
如果公司追究的話,你可以通過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或勞動仲裁委員會(可從網上查詢部門諮詢**)問一下,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合不合法,這個問題該怎麼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回答都對,但主要是看你是否已經簽訂了合同,如果沒有,那你必須審慎,因為試用期1年違法,合同上有辭職違約金也違法.這種公司多半會侵害員工權益.因為明目張膽地違反籤合同,如果是一個守法的僱主,肯定不會這樣欺負員工.
如果你已經簽了,如果你想在公司做下去,可以等公司把合同給你後放好,隨時將公司告到勞動局.如果你覺得有風險,趁早提出解除合同,但注意你應該依據公司違法籤合同要求公司補償或賠償,如果公司不理,拿上合同到勞動局請求仲裁,這種公司越早離開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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