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如有自首、坦白、立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的,可以在量型的基礎上從輕或減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會怎麼判刑
2樓:風塵世射手
以下供您參閱 點下采納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要件
在搶劫罪中,其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要符合:
1、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
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於因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為「搶劫致人死亡」。
此外,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到財物後,出於滅口或報復等其他動機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實行搶劫罪後,當時沒有暴露,以後被人發覺,而故意殺死(或害死)檢舉揭發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屬於這裡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應對犯罪分子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實行並罰。
根據《刑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轉化的搶劫罪,因行為已轉化成搶劫罪,不再以盜竊、搶奪、詐騙等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罪合併論處。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屬於「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也不能再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並罰。
3樓: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如有自首、坦白、立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的,可以在量型的基礎上從輕或減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十年以上有期或無期或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5樓:李右丞
按照法律規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6樓:匿名使用者
按搶劫罪定性,處死刑。
7樓:且看天地造化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奪致人重傷、死亡的應如何定罪處罰
8樓:你妹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筆者認為,搶奪公私財物同時致人重傷、死亡的,應分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關於搶奪罪規定中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定罪處罰,而不應適用「構成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理由如下: 首先,從刑法確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角度來看。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核心內容是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過對這兩條法條的比較就知道,構成搶奪罪的刑期是三年,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最高刑期也是三年,因此實施搶奪行為致被害人重傷的加重處罰的情形就無法體現,這就是本條司法解釋規定的不足之處,顯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其次,從刑法關於主觀罪過的理論來看。
罪過是刑事責任人承擔責任的主觀基礎,犯罪作為一種行為,離不開主觀罪過的指導與支配。在司法實踐中,對在實施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後果的情形,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上存在間接故意,即為了實現搶奪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放任被害人會造成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表明行為人在追求一個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符合間接故意的構成要件。
另一種觀點認為構成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上存在一種過失,因行為人只是為了搶奪他人財物,並不希望出現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表現為過於自信,即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死亡。筆者認為,「過失」犯罪的觀點值得商榷,因為行為人對造成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的不發生完全是抱著僥倖的心理態度,所謂的「輕信」能夠避免,是沒有任何實際根據的。在理論上也不存在故意搶奪他人財物的犯罪,因發生了被害人重傷、死亡就變成了過失犯罪的情形。
司法解釋的規定顯然與刑法第十四條關於故意犯罪的規定相違背。 最後,從行為人所侵犯的客體來看。行為人實施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所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權利。
如果因搶奪行為造成了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其侵犯的權利就是以人身權利為主了,也就可以適用故意傷害罪的條款進行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搶奪公私財物中造成被害人重傷的,應適用搶奪罪中「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一條款;致人死亡的,應適用搶奪罪中「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樣就能體現刑罰的統一性。
綜上,筆者認為,對實施搶奪公私財物並致人重傷的行為,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適用「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作者單位: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檢察院)
搶劫罪致人死亡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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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致人死亡的判刑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根據罪行輕重,量刑幅度很大,一般來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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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持刀搶劫罪、故意殺人罪、並犯罪出逃、屬重大刑事案件、叛處死刑
11樓:匿名使用者
搶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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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搶劫,將被害人殺死,嚴重暴力犯罪,依法判處死刑。
搶劫致人死亡 論什麼罪
13樓:到永久
在搶劫過程中殺害被害人,仍是搶劫罪。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搶劫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非法持有槍支、搶劫致人死亡,被告人犯數罪判處無期徒刑
2023年11月9日上午10時,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呂廣龍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呂廣龍犯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附帶民事被告人呂某權、麥某金賠償經濟損失33228元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等三人。
玉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呂廣龍犯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藍某等人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407 701.65元。
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2023年8月27日,被告人呂廣龍逃至國道g321線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路段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民警當場從呂廣龍身上繳獲其隨身攜帶的作案用的射釘槍一支。
經鑑定,該射釘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
另查明:被告人呂廣龍出生於2023年8月18日(農曆2023年7月8日)出生,實施搶劫作案時未滿十八週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藍某、藍某軍因被告人呂廣龍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為喪葬費33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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