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股權分割是現在有股東不需要向公司支付額外的現金就可以獲得公司新**的**發行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的區別導致股權分割特殊性有限責任公司是集資合和人合雙重屬性的組織形式,這種特殊性決定其與股份****不同。股份****股東人數、股權轉讓限制少,在處理股份****股權時直接分得股份數額就可以,或者可直接按持有數量比例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則由於具有封閉性、股東人數上、下限的規定,決定了涉及分割股權時要考慮公司的法人人格,股東人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股東轉讓出資限制等項問題。這一系列的特徵要求在分割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時不單要維護夫妻的民事權利還要兼顧其他股東和公司人格。
2樓:匿名使用者
股權轉讓流程及應注意的問題
1、 尋找股權受讓人、徵求其他股東的通過和同意、簽署股權轉讓、收購意向書或備忘錄和售讓協議;
2、 股權收購人應對擬轉讓、收購股權的公司資產、債務、擔保、稅收、管理層、員工等各方面情況有充分的調查瞭解後,再作出是否收購股權的決定,以避免股權轉讓、收購的失誤。一般通過律師、財務等專業化人員的盡職調查來完成;
3、 股權對股東外第三人轉讓時,要經過其他股東的一致同意,其他股東有首先的受讓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才轉讓給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一般是採用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來完成;
4、 如果股權收購方為公司,在經營決策層決定收購股權後,要按公司章程的要求,提交公司有權機構做出收購股權的決議,履行內部的程式,避免程式瑕疵。然後雙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5、 股權**的確定,儘可能以評估**作為協商的依據,這樣對股權轉讓雙方而然基本是公允的;
6、 工商變更登記是一定要辦理的,收購方以取得對外的合法股東地位,出讓方不在是公司的股東。同時將部分股權價款的支付以股權變更登記日作為基礎前提,以實現對股權轉讓雙方的有效約束;
7、 如股權變更時間過長,還要考慮內外部因素對股權**的影響,從而考慮是否繼續收購、及股權轉讓**的調整等;8、股份或者股權的出讓人不一定要一次全部出讓,也可以是部分售讓。
總之,股權轉讓當中應注意的具體問題還會有一些,但兼顧了最主要的這些部分,就不會有大的差池。在實施操作中具體情況要具體對待,轉讓雙方以儘可能地規避交易風險。
老公個人名下的股權可以分割嗎
3樓: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以夫妻共有財產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股權,股權本身並不是夫妻共有財產,二人並非股權的共有人,股權只能由一人行使,其配偶僅對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享有間接的權益。
「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司法解釋在這一規定中明確,離婚時夫妻雙方分割的並非股權,而是「出資額」。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此處的「出資額」並非原始的入資款的數額,因為其轉讓**需另行確定,故其實際為該出資額對應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價值。
以上就是經股網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股網,一家以股權為核心內容的企業家股權門戶**。
妻子起訴分割股權,丈夫故意轉讓,妻子如何維權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案情簡介
陳先生與李女士原系夫妻關係,2023年李女士起訴離婚,法院確認陳先生名下a公司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股權的分割涉及其他股東的權益,該案中不予處理,李女士上訴至中院,後雙方達成調解,但仍未分割陳先生名下的a公司股權,李女士保留分割股權的訴權。
2023年12月,李女士起訴法院要求分割股權,陳先生將股權以245萬**轉讓給第三人杜先生,但陳先生未收到杜先生轉讓價款245萬,李女士該如何維權?
二、爭議焦點
方案一、李女士請求法院判決轉讓債權歸陳先生所有,陳先生補償李女士122.5萬元。
方案二、李女士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要求分割a公司股權,成為a公司股東。
方案三、李女士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要求陳先生根據a公司實際分割日股東權益給予一定的補償。
三、裁判觀點
李女士選擇方案一,最終法院判決股權轉讓價款245萬歸陳先生所有,陳先生支付李女士折價補償款122.5萬。
四、律師點評
夫妻離婚以一方名義系公司股東,涉及股權分割牽涉公司其他股東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之規定,雙方可以就股權分割協商讓另一方也成為公司股東,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有權以同等**行使優先購買權。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但在目前我國公司體制情況下,很多民營企業資不抵債,即使成為公司的股東也有可能得不償失,建議一方不清楚公司經營及財務情況下,不建議成為公司的股東,獲得補償不失一種解決方案。
離婚時,公司股權可以分割嗎
5樓: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諮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在離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視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夫妻持有的股份只表明享有股東權利,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資本屬於公司財產,公司股份的處置屬公司法調整範疇。在離婚案件中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不應簡單地適用婚姻法關於財產處理的原則進行處置。
隨著經濟的發展,家庭財產的形式趨向多元化,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擁有股份的情況也越來越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現實離婚案件中,離婚前公司運作往往以一人為主,另一方離婚後得到了股份但對公司運作不瞭解,甚至因一方設定人為障礙而無法瞭解公司情況,因而難以保障實質性的股東權益。****雖然是資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發起設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夫妻離婚後這種人合因素對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響,在僅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及以家屬成員組成的公司中這一矛盾尤為突出。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種形式 (1)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的****,公司股東僅夫妻二人。 (2)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的****,公司股東包括全部家庭成員或家庭部分成員。 (3)以夫妻共有財產與他人共同投資的****。
(4)夫妻接受贈與或繼承的公司股份。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法如下: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登出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
(一)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協商一致的,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淨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評估公司的淨資產。
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都不願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三、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
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和他人成立的****,公司股東可能登記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為夫妻二人,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定往往帶有隨意性,只是從形式上的約定,並不反映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分配。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註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推定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以上就是經邦諮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諮詢,17年專注於股改一件事。
6樓:律視微言
婚前個人公司股權也是個人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當然股權取得時間並不是判斷是否為個人財產唯一因素,實踐中還需要結合出資**一判斷,該股權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糾紛中的股權分割有哪些法律問題
7樓:奇農嘉嘉普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以及未上市股份****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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