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檔案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
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2樓:玄韶
離職補償金是不納稅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可以分兩次並跨年度發放嗎
3樓:帥氣的小宇宙
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4樓:微風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不可以分兩次並跨年度發放,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金一般應當與剩餘工資一併一次性支付,但是如果你與公司另有約定從約定。不論如何,把相應的補償金以及工資真正拿到手是最關鍵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6樓:吳欽霞律師
法律要離職時一次性支付,如果雙方同意怎麼付國家不管
7樓:廣州民商律師
不可以,應當在辦理離職的工作交接時一併結清。
附《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談判,合同期內獎金索取,以及最後的補償金的計稅方法
8樓:小魚教育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中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時包括獎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9樓:匿名使用者
1. 公司調整了你的工作內容,如果涉及到崗位調動或者工作內容與勞動合同描述的不一致,你完全可以不接受,但是,如果崗位沒有變動,且勞動合同也沒有描述工作內容,這樣,就很難證明公司有何不妥。同時,公司的這個舉動並不直接導致協商解除的後果。
協商解除是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的,只要公司提出,你就可以獲得補償金。而且,補償金也並不一定是n+1,可以更多,也可以就是n,30天以後你在離職。
另外,公司的這種行為,也不是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你要是想要補償金,要麼公司提出協商解除,要麼,你拒絕幹新工作,等公司解除你,繼而訴訟公司違法解除。
2. 關於補償金,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公司2023年12月與你解除合同,就是以2023年12月-2023年11月的收入來計算。
3. 關於獎金,要看你公司發放的獎金名目,如果是年終獎或者績效獎或者其他基於今年工作業績的獎金,就應當支付給你。如果是其他名目,就不好說了。
4. 最後是補償金交稅的問題,不用納稅。
10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主動提出辭職),沒有補償金的。
行政類的獎金,如果是作為年底獎金或者是年終獎發放,是需要服務滿一年的,你提前辭職也拿不到的。 因為法律上對年終獎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要看你勞動合同怎麼籤的。
合同裡明確有,就有。一般都沒有。
11樓:學渣緣份鎝天空
你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或諮詢你所在地律師事務所
離職補償金怎麼計稅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中是這樣規定的:
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13樓:君的天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檔案規定: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因此,按照你的表述,一次性補償收入為68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何繳稅
14樓:諾諾百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明確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78號文中規定: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
如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於當月發放工資中扣除,則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時不可再重複扣除。
「工齡」是指計算髮放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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