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的天數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你自己離職的,沒有經濟補償。
2、如果你履行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且繼續工作至30天屆滿,可以得到那13天的工資,否則沒有。
3樓:匿名使用者
1、若公司有相關制度,只要不與法律相沖突,按照公司制度辦;
2、若無相關制度,一般按天算,並以公司批准你辭職的時間為終止時間,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依法你工作滿一年,是可以得到一個月的離職補償金的。
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公司辭退)
4樓:河傳楊穎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檔案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常見辭退不當有以下幾種常見情況
許多企業存在辭退員工時無透明度,被辭退人員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為私人恩怨開除員工,公報私仇;
剋扣被辭退人員工資時有發生,特別是民營和私營企業;
許多管理者對公司做出了巨大貢獻,可能因為小小的失誤被辭退;被辭退人員離開公司後,管理者對被辭退人員隨意指責。
嚴重違章違紀辭退,觸犯公司規章制度、觸犯國家法律等。
5樓:就業研究所
顧名思義離職補償金是在辦理離職時領取的,那離職補償金怎麼計算,你有領夠你的補償金嗎,今天小編教你一招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的16種情形
在下列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無效的情形中,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其中第1-8項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9-15項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16項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14)用人單位宣告破產致使合同終止的;
(1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合同終止的;
(16)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般的演算法,遵循以下規則: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前述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公式表達就是:經濟補償=在職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需注意,這裡所說的工資,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有些用人單位僅以基本工資或最低標準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不合法的。
舉例:張三2023年1月1日入職深圳a公司,2023年4月30日因公司裁員而解除了勞動合同;張三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72000元。由以上條件可知,張三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5年4個月,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時間為5.
5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6000元。那麼張三的經濟補償為:6000元/月×5.
5月=33000元。
如果張三是在2023年7月31日被裁員的,那麼張三的在職時間為5年7個月,其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就是6年。若張三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仍然6000元,那麼他的經濟補償為:6000元/月×6月=36000元。
勞動者月工資過高的經濟補償演算法,遵循以下規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舉例:因為2023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時,適用08年以前的規定,所以,尚不能舉出現實中能適用此情形的例子。那不妨舉一個未來的例子:
假設2023年,現行勞動合同法仍然適用,且未對本項計算規則進行修改。李四2023年9月1日入職深圳b公司,2023年8月31日因其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李四在2023年8月31日之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480000元;假設深圳市2023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000元。
由以上條件可知,李四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14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40000元,高於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月工資的3倍。
所以計算李四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只能是深圳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且他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只能為12年。那麼李四的經濟補償為:12000元/月×3×12月=432000元。
而不是40000元/月×14月=560000元。
2023年前後經濟補償的計算適用不同的規則,應當分段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補償年限從本法施行之日即2023年1月1日起計算,2023年1月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問題,依照2023年1月1日之前的規定執行。
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分段計算的。勞動者在2023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在新法實施後,可能不能作為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2023年之前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主要為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的主要規定,限於篇幅,這裡不再記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搜閱。
現在只以兩個例子來說明問題:
舉例a:
王五2023年9月1日入職深圳c公司,公司直至他離職時都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2023年12月29日,王五以公司未給他購買社會保險為由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已知王五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000元。
因為2023年之前,並未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能獲得經濟補償,所以,王五以用人單位未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其計算年限只能從2023年1月1日起計算。所以他的經濟補償為:7000元/月×1月=7000元。
舉例b:
趙六2023年1月1日入職深圳d公司,2023年3月15日,由d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已知趙六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5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在職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趙六從2023年到2023年已經有15年的在職年限,但根據2023年之前的規定,趙六在2023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只能補償12個月工資。
所以,趙六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為:5000元/月×2.5月+5000元/月×12月=72500元。
員工辭職補償問題,員工離職補償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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