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好律師網參考
請問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聯絡和區別是什麼?
2樓:沉默的小白羊
合同的有效要來求具有完全民自
事行為能力 雙方基於相同的意思表示 並且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的。
合同的無效,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規定的。
可撤銷的合同情形有 因為重大誤解,或者簽定合同時候有欺詐,脅迫,顯失公平,乘人之危,導致一方利益受損。 當然欺詐,脅迫簽定手段簽定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後不能完全的符合生效的條件
合同效力的待定比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定的合同,在沒有經過法定**人的追認情況下就是效力待定的, 比如超權**的情況下籤定的合同,在沒有經過被**人的追認情況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再比如無權處分人對所有權人的財產進行處分簽定的合同,再未經過所有權人追認的情況下效力是待定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經過補正或者經過追認,使合同消除瑕疵就可以成為有效的合同,反之則無效。
本人才疏學淺,如有說的不好不對不足的地方見諒
3樓:流淚的祝福
10人力二才是正解~
4樓:0910酒店
總監大付講解: 無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之間有哪些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bai,條件:
(1) 有相應
du民事行為能力;
zhi(2) 意思表示dao真實;
(3) 不違反法律、版行政法規的強權制性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後果:得到法律保護
無效,條件:
第52條: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後果:
(1) 雙方返還
(2) 賠償
(3) 收繳返還
可撤銷可變更,條件:
(1) 重大誤解訂立的;
(2)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3) 顯失公平
法律後果:撤消或變更
效力待定:條件:
(1) 行為能力上有欠缺;
(2) 處分能力上有欠缺;
(3) **能力上有欠缺。
法律後果:a追告、撤銷,有效部分得到法律保護,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b追認,有效
c不追認,無效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銷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的效力很不能確定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當事人是否追認或者行使撤銷
8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本質的區別在於:
無效合同自成立以來,未曾生效內過,因為法律對其作容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評價;
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自成立以來一直是生效的,只是其中有些問題存在,法律賦予無過錯方以撤銷權,由此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撤銷。如果撤銷,合同自始不生效,與無效合同一樣;而決定不在合理時間內撤銷(我國規定是一年),那麼合同一直有效。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嗎?這種合同可以變更或撤銷嗎?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不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變更或撤銷。
10樓:李偉_朱閔律師
不屬於。附條件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不同的合同型別。兩者是不能混同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許可權簽訂的合同,越權簽訂的合同,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合同,受欺詐、脅迫簽訂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在得到權利人追認前,這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一旦簽訂後就對雙方產生了權利義務上的束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12樓:北
無效合同是指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自始、確定、當然的絕對無效合同。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質不同。無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當事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處於待定的相對無效狀態,有效與無效取決於第三人的追認或善意相對人的撤銷,而無效合同處於自始、確定、當然的絕對無效狀態,所謂確定無效是指無效狀態不可改變,無法補救,所謂自始無效是指合同一經成立就無效,所謂當然無效是指無須任何人主張,也無須法院和仲裁機關宣告就無效。
(3)有權主張並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應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使得合同有效或無效;而無效合同當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就本來無效,且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事實,法院和仲裁機關還可主動確認合同無效的事實。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認或拒絕追認應在法定的催告期間(1個月)內行使;而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只要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
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之間有哪些區別?求解
13樓:閔紹
(1) 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實;
(3)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
回規的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社答會公共利益。
法律後果:得到法律保護
無效,條件:第52條:(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後果:(1) 雙方返還(2) 賠償(3) 收繳返還
可撤銷可變更,條件:
(1) 重大誤解訂立的;
(2)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3) 顯失公平
法律後果:撤消或變更
效力待定:條件:
(1) 行為能力上有欠缺;
(2) 處分能力上有欠缺;
(3) **能力上有欠缺。
法律後果:a追告、撤銷,有效部分得到法律保護,無效不受法律保護;c不追認,無效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銷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合同。
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之間有哪些區別?求解
1 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實 3 不違反法律 行政法 回規的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社答會公共利益。法律後果 得到法律保護 無效,條件 第52條 1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 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
效力待定合同是什麼效力待定,什麼叫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處理?
意思就是合同不一定有效,可能有效,可能無效。三種,行為能力欠缺,權欠缺,處分權欠缺。如果能得到相應權利人的追認,那麼上述三種情況的合同就被認為是有效,如果不被追認,那麼就是無效。但是在追認之前,總會存在那麼一個時間段,這個時間段裡,合同的效力就被認定為效力待定。不懂可以追問 合同法 規定了以下三種情...
善意取得有合同最終效力是否有效無關
目前國內通說認為來善意取得 須有源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有效合理的轉讓,善意取得為原始取得。目前物權法和合同法有些不協調,合同法規定其為效力待定合同,須權利人追認,但物權法依善意取得由受讓人取得所有權。然國內亦有其他觀點,物權行為是以物權合意發生的物權變動,在善意取得中,存在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