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為了思想
目前國內通說認為來善意取得
須有源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有效合理的轉讓,善意取得為原始取得。目前物權法和合同法有些不協調,合同法規定其為效力待定合同,須權利人追認,但物權法依善意取得由受讓人取得所有權。
然國內亦有其他觀點,物權行為是以物權合意發生的物權變動,在善意取得中,存在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合意和交付或者登記,故應認為其屬於物權行為。國內目前通說認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蓋因其為法律直接規定,其為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如果採此觀點,那麼乙無權處分甲之名畫,丙善意取得所有權,事實行為發生,中斷了丙與乙之間的法律關係,這樣「就在法律上剝奪了丙在其與乙之間的法律關係有瑕疵時的撤銷權。
因為丙的權利取得是事實行為取得,而事實行為是不能撤銷的」。(孫憲忠《論物權法》2008法律出版社)就連認為是原始取得的學者也提出「善意取得權利雖為原始取得,然佔有人與讓與人之間之關係,仍發生與繼受取得之同一效力」。(史尚寬) 故原始取得不可採。
我們應這樣認為,既然善意取得是物權行為,當然是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善意受讓人與無權出讓人之間關係依然適用法律行為規定,出讓人依然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是什麼意思,民法善意取得有什麼意義?
一 善意取得的含義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佔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二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 善意取得制度,為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起源於日爾曼法中 ...
根據物權法房屋可以善意取得嗎?為什麼
在07年以前,就是物權法沒有出臺以前,民法規定只有動產可以善意取得,不動產是不能善意取得的。後來的物權法學習德國人,也把不動產加了近來,就是赫赫有名的物權法第106條。法律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鼓勵交易。符合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
世界上著作權的取得有哪幾種形式,著作權取得的基本方式有哪幾種?
1 著作權保護的物件是智力成果 2 著作權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就象人一出生即有民事權利能力,著作權的獲得不需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作品一經完成就自動產生權利,與專利權 商標權不同。3 權利內容受法定限制 如作品內容 保護期限 合理使用 4 地域性。在著作權制度的歷史發展過程中,著作權的取得方式概括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