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場工作近月,近日請了病假20天,休假時公司將我開除,工作期間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諮詢賠償事宜

2022-03-25 13:40:57 字數 778 閱讀 2675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要求的賠償:工作5個月後4個月的工資雙倍+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即如果原來5個月的工資你已經領取過了,則還能獲得4.5個月工資的賠償。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按照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則你可以獲得那0.5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過一般公司總能找到一些理由把你的情形歸入到第三十九條的範圍內的,這樣你就得不到經濟補償金了,也就是說你最終會獲得4個月工資的賠償。

2樓:天山松濤

首先請了病假20天的手續要儲存好,其次「工作期間公司未與我簽訂任何勞動合同,也未繳納任何保險」,這你要有與公司發生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有了這些,去找當地勞動仲裁部門,你可得4個月的工資雙倍+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並必須與你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 柴海豔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商場?真沒人性,以後不去那買東西!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

我在電子廠幹活,我請了20天病假然後不幹了,會有工資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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